1、刑法学,第一篇 绪论,第一章 刑法概述【本章学习目的】 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刑法的概念、特征和分类;理解刑法的任务和制定根据;了解刑法的体系;掌握刑法解释的分类。,第一节 刑法概念和分类一、刑法概念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以及刑罚的法律。具体说,就是规定犯罪的成立条件,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对犯罪人处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 刑法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具有两方面特征: (一)强制性最为严厉 (二)调整和保护的社会关系最为广泛,二、刑法的分类 根据刑法规定范围的大小,可将刑法分为广义刑法和狭义刑法。广义刑法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
2、等。狭义刑法仅指系统规定犯罪与刑罚的一般原则和各种具体犯罪及其刑罚的规范的刑法典。(一)刑法典 刑法典是以国家名义颁布的、系统规定犯罪及其刑事责任和处罚的完整性法律。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先后颁布了两部刑法典,即1979年刑法典和1997年刑法典。,(二)单行刑法 单行刑法,又称特别刑法,是指在刑法典之外,为了弥补刑法典之不足,立法机关针对特定的犯罪人、特定的时间、地点或特定的事项而制定的修改或补充性刑法规范,其中既有新类型犯罪的增加,也有构成要件的修改和法定刑的调整。单行刑法一般以决定或修正案的方式出现。截至2009年上半年,立法机关共颁布了一个决定和六个刑法修正案。具体包括:(1)1998年
3、12月29日颁布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2)1999年12月25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3)2001年8月31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4)2001年12月29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5)2002年12月28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6)2005年2月28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7)2006年6月29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8)2009年2月28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三)附属刑法 附属刑法是指附带规定于经济法、行政法等非刑事法律中的刑法规范。如在一些非刑事法律中涉
4、及到的一些刑事条款,即“构成犯罪按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或处理”,并规定了“参照”、“比照”等字样。这些刑事条款通常只讲罪状,没有单独的法定刑,确切些说不是一个完备的刑法条文。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205条规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发行审核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故意刁难有关当事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节 刑法的制定根据和任务一、刑法的制定根据 刑法第1条规定:“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这一规定明确了我国刑法的制定根据,包括法律根据和实践根据
5、。(一)法律根据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我国刑法制定的法律根据。(二)实践根据 同犯罪作斗争的司法实践经验和实际情况,是刑法制定的实践根据。,二、刑法的任务 刑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可见,刑法的任务包括四个方面:一是保卫国家安全、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二是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三是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6、;四是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第三节 刑法的体系和解释一、刑法的体系 刑法体系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刑法体系是指刑法的各种渊源及其相互关系,具体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及其相互间的关系;狭义刑法体系是指刑法典内容上的相互排列、组成和结构,具体是指刑法典中各种刑法规范按顺序、规律、联系有机地排列、组合而成的内容统一的整体。这里只讨论狭义刑法体系。刑法典由两编组成,第1编为总则,第2编为分则,此外还有一条附则。编之下基本上按章、节、条、款、项等顺序层层展开。,二、刑法的解释(一)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与学理解释 根据解释的效力,刑法解释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 1立法解释是由全国人
7、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刑法规范本身需要明确界限,或者为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刑法的原则性分歧而进行的解释。立法解释具有与法律同等的效力。 2司法解释是由司法机关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有权进行司法解释的司法机关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我国司法解释的范围只限于审判工作和检察工作中如何具体运用刑法规范的问题,解释的效力只限于全国的审判工作和检察工作。 3学理解释是由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二)文理解释与论理解释 按照解释的方法,刑法解释可以分为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 1文理解释是对法律条文的字义,包括单词、概念、术语以及
8、标点符号,从文理上所作的解释。 2论理解释是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其主要特点是,从条文的内部结构关系及条与条之间的相互联系上,探求立法的意图,阐明立法的主要精神。论理解释可以分为以下几种:,(1)扩张解释。扩张解释是指根据立法精神,结合社会的现实需要,将刑法条文的含义作扩大范围的解释。 (2)限制解释。限制解释是指将刑法条文的含义作限制范围的解释,即解释的内容较之刑法条文的词义范围为小。例如,将刑法第111条规定的“情报”限定为“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就是限制解释。 (3)当然解释。当然解释是指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刑法
9、规范目的、事物属性和形式逻辑,将该事项当然包括在该规范适用范围内的解释。,三、案例分析 李某自2003年元旦以来先后伙同刘某、冷某等人采取张贴广告、登报招聘“公关”的手段,招募、组织多名男青年在其原经营的“金麒麟”、“廊桥”及“正麒”酒吧内与男性消费者从事同性卖淫嫖娼活动,短短几个月时间李某从中牟利12.47万元。8月17日,南京警方将李某等11名涉嫌组织同性恋卖淫团伙成员抓获。同年9月,警方以涉嫌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将李某等人刑事拘留,向检察机关提请批捕。检察机关认定刑法对组织同性卖淫行为没有明确界定,李某等人行为并不构成“组织卖淫罪”,检方作出不批捕决定,警方只得将李某等人无罪释放
10、。由于这宗组织卖淫案,提供性服务的全是男性,在全国同类案件中极为罕见,江苏省政法委为此召开了案件研讨会,会议决定,由省高级法院立即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最高法院接到请示后,随即向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汇报。该年10月下旬,人大常委会下属专业委员会作出口头答复:刑法规定的“组织他人卖淫”中的“他人”既包括“女人”,也包括“男人”。得到这样的答复,警方再次行动,将李某等两名组织同性卖淫者擒获。2004年2月17日,李某被秦淮区法院以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6万元。一审判决后,李某不服,以“组织同性卖淫不构成犯罪及量刑过重”为由,向南京中院提起上诉。南京中院经审理后认定一审判决事实清楚,
11、遂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问题:从刑法解释角度对此案进行分析。,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本章学习目的】 通过本章的学习,掌握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思想渊源、基本要求、立法表现及司法适用;了解平等适用刑法原则的基本含义、思想渊源、立法表现及司法适用;了解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含义、思想渊源、立法表现及司法适用。,第一节 罪刑法定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含义和思想渊源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具体而言,就是指什么样的行为构成犯罪,构成什么样的犯罪,以及应承担什么样的刑事责任和处以什么样的刑罚,都必须依据法律的明文规定来判断。刑法第3条明确规定了罪刑
12、法定原则,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罪刑法定原则产生的思想渊源是三权分立学说与心理强制说。(一)三权分立学说 在西方国家中,受三权分立理论影响最大的国家是美国。(二)心理强制说 心理强制说由德国的刑事古典学派代表人物费尔巴哈所倡导。,二、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 (一)绝对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 (1)绝对禁止适用类推和扩大解释,把刑法的明文规定作为定罪的唯一根据。 (2)绝对禁止适用习惯法,把成文法作为刑法的唯一渊源 (3)绝对禁止刑法溯及既往,把从旧原则作为解决刑法溯及力问题的唯一原则。 (4)绝对禁止法外刑和不定期刑。,(
13、二)相对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1)在定罪的根据上,允许有条件地适用类推和严格限制的扩大解释。(2)在刑法的渊源上,允许习惯法成为刑法的间接渊源,但必须以确有必要或不得已而用之为前提。(3)在刑法的溯及力上,允许采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作为禁止刑法溯及既往的例外。(4)在刑罚的种类上,允许采用相对的不定期刑。从当今世界各国的刑事立法和司法状况看,早期的绝对罪刑法定原则已受到严重的挑战,代之而起的相对罪刑法定已成为各国刑法改革的方向。,三、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体现(一)刑法总则中的体现(二)刑法分则中的体现,四、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适用司法机关在贯彻这一原则时,必须注意以下三方面问题:(一)树立人权保
14、障观念 保障人权,限制国家刑罚权,是罪刑法定原则题中应有之义。(二)正确寻找条文 显形规定固然是法的明文规定,隐形规定也同样是法的明文规定。(三)合理解释条文 在罪刑法定原则要求下,司法机关对刑法条文的解释必须受到一定的限制。例如,只允许严格限制的扩大解释,也就是说,进行扩大解释必须以不超越解释权限为前提,以符合立法精神为原则,不允许越权解释或违背立法本意作任意解释,不允许不利于被告人的扩大解释。,四、案例分析 张某,女,36周岁,家庭主妇,某年9月15日,张某在家中利用计算机通过ADSL拨号上网,以E话通的方式,用视频与多人共同进行裸聊时,被某市治安支队民警与分局科技信通处民警抓获。问题:张
15、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第二节 平等适用刑法原则一、平等适用刑法原则含义和思想渊源 平等适用刑法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任何人犯罪,都应当受到法律的追究;任何人不得享有超越法律规定的特权;不论犯罪人的社会地位、家庭出身、职业状况、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在定罪、量刑、行刑时一视同仁,依法惩处。刑法第4条明确规定了平等适用刑法原则,即“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平等适用刑法原则是宪法所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具体应用和发挥,因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思想渊源也就是平等适用刑法原则的思想渊源。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源于西
16、方“人权理论”,人权理论中最主要的观念就是平等权的观念。,二、适用刑法平等原则的立法体现 (一)关于定罪上平等的规定 (二)关于量刑上平等的规定 (三)关于行刑上平等的规定三、适用刑法平等原则的司法适用 (一)反对封建特权 (二)正确理解平等 适用刑法平等并不意味着绝对的同罪同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正确地协调平等与差别的关系,注意刑罚个别化。没有刑罚个别化就不可能真正实现公正。平等的要旨在于公正,只要是有助于实现刑法公正性的差别都是应当承认的,都不违背适用刑法平等原则。,第三节 罪刑相适应原则一、罪刑相适应原则含义和思想渊源 罪刑相适应,亦称罪责刑相适应、罪刑相当、罪刑相称、罪刑均衡。罪刑
17、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含义是: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以及依据其承担的刑事责任给予相应的刑罚处罚。也即重罪重罚,轻罪轻罚,刑当其责,罚当其罪,罪责刑相称。刑法第5条明确规定了罪刑相适应原则,即“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罪刑相适应原则的思想渊源,主要有两种学说,一是报应主义,二是功利主义。(一)报应主义(二)功利主义,二、罪刑相适应原则的立法体现 (一)规定了科学严密的刑法体系 (二)规定了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 (三)规定了轻重不同的量刑幅度 三、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司法适用 (一)正确定罪 (二)重视量刑活动 (三)纠正重刑主义 (四)实现量刑平衡,第三章 刑
18、法的效力【本章学习目的】 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刑法效力的含义以及刑事管辖原则;掌握我国刑法关于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保护管辖以及普遍管辖方面的规定;理解我国刑法关于刑法的溯及力方面的规定。,第一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一、刑事管辖原则 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它实际上要解决的是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这里的刑事管辖权,是指一个国家根据主权原则所享有的、对在其主权范围内所发生的一切犯罪进行起诉、审判和处罚的权力一般而言,刑事管辖包括以下原则:(一)属地原则(二)属人原则(三)保护原则(四)普遍原则 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刑法,都是以属地原则为主,兼采其他原则。我国刑法也是如此。,二、刑法的属地
19、管辖 刑法第6条第1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这是我国刑法关于刑法空间效力的基本原则,它包括以下两项主要内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含义 所谓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是指我国国境以内的全部空间区域,具体包括:(1)领陆,即国境线以内的陆地及其地下层,这是国家领土的最基本和最重要的部分;(2)领水,即国家领陆以内和与陆地邻接的一定宽度的水域,包括内水、领海及其地下层。(3)领空,即领陆、领水的上空。,领土的延伸,适用我国刑法:(1)我国的船舶、飞机或其他航空器。(2)我国驻外使领馆。 除此之外,根据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在时间或地点方面存在跨
20、越国界等情况,我国刑法又进一步明确了属地管辖的具体标准。刑法第6条第3款规定:“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这里包括三种情况:(1)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均发生在我国境内,这是通常的情况;(2)犯罪行为在我国领域内实施,但犯罪结果发生于国外。例如在我国境内向被害人食物中投毒,被害人坐飞机到境外后中毒身亡;(3)犯罪行为在国外实施,但犯罪结果发生在我国境内。例如在我国境外开枪,打死境内居民。根据刑法的规定,上述三种情况均适用我国刑法。,(二)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含义 1刑法第11条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
21、决。” 2刑法第90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 3刑法施行后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特别刑法的规定,包括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 4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作出的例外规定。,三、刑法的属人管辖 刑法第7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第7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
22、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刑法第10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四、刑法的保护管辖 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五、刑法的普遍管辖 刑法第9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六、案例分析案例1 严某,男,38
23、周岁,中国公民,我国驻某国大使馆的汽车司机。严某先后利用驾车去机场接送外国人员、代表团成员的机会,在驻在国首都机场行李处多次进行盗窃,陆续窃得大量外币现钞,以及手表、照相机等财物,共折合人民币10万余元。问题:严某在我国领域外犯罪是否应依我国刑法处理?案例2 甲某,男,35周岁,美国公民。甲某在上海旅游期间,先后多次在上海南京路步行街珠宝商店进行盗窃,先后窃得大量金银首饰,价值20余万元。问题:甲某在我国境内犯罪是否应依我国刑法处理?,第二节 刑法的时间效力一、刑法的生效时间二、刑法的失效时间三、刑法的溯及力 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以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
24、的问题。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没有溯及力。,(一)刑法溯及力的原则1从旧原则2从新原则3从新兼从轻原则4从旧兼从轻原则 原则上适用旧法,新法没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时,则按照新法处理。这一原则弥补了绝对从旧原则的缺陷,既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又适应当前需要,因而为绝大多数国家所采纳。,(二)刑法溯及力的法律规定 我国刑法关于刑法的溯及力,采用的是从旧兼从轻原则。 我国刑法第12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第12条第2款规定:“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