亭湖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局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杜绝违纪违法行为,从源头上预防腐败,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我市经济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财政部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财务管理是单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单位经济活动和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财务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局机关应建立健全单位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监控制度,防止财产、资金流失、浪费或被贪污、挪用。第三条 财务管理包括: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采购管理、资产管理、往来资金结算管理、现金及银行存款管理、财务监督和财务机构管理。第四条 财政部门负责本局财务管理工作。审计、税务、监察、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局财务监督工作。第二章 预算管理第五条 局按照规定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报区财政局对口科室按法定程序审核、报批。部门预算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