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公示制度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执法公开原则,规范文化市场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对外公示工作,促进执法公开、公正、公平,提升执法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乌鲁木齐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机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乌政办20164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文化市场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文化市场行政机关公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应当遵循依法、及时、规范、真实的原则。第三条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的信息包括:(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二)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被处罚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主要事实;(四)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五)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七)依照法律、法规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依法公开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不得涉及未成年人的相关信息、商业秘密以及自然人住所、肖像、电话号码、财产状况等个人隐私。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