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南宁市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服务绩效评价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企业服务质量、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的监督管理,促进城市污水处理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城2017143号)等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特许经营者”)服务绩效评价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 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污水处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企业建设运营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第四条 绩效评价指标主要包括污水处理厂和管网建设运营情况、污泥处置、安全生产管理、应急管理情况及进步奖励等方面,具体考核评价内容及标准详见考核标准。根据实际需要,考核评价内容及标准可适时调整,但原则上每年调整不得超过一次。第五条 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在绩效评价中负责下列工作:(一)委托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咨询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服务绩效评价工作;(二)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