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新建居住区配套规划建设幼儿园、小学的指导意见为推进我省教育科学发展,落实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实施意见(陕发201010号)和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意见精神,依据建设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及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陕建发200873号)规定,现就我省城市新建居住区(含居住小区、居住组团,下同),配套规划建设幼儿园、小学制定以下指导意见。一、规划建设原则城市新建居住区应依据居住人口、周边教育配套设施等,规划建设幼儿园、小学。独立居住区居住户数达不到本指导意见规模的,或已开发建设(使用)的居住区,未配套建设幼儿园、小学等教育资源的,由县级教育局商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等统筹规划,提出相邻居住区联办或独办幼儿园、小学方案,统一组织实施。规划建设的幼儿园、小学,需符合以下原则:(一)幼儿园。1. 居住区户数在1500户及以上的,应规划建设幼儿园。2. 选址。设于阳光充足(冬至日日照不小于3小时)、可挡寒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