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山湖生态园科研用地项目设置.DOC

上传人:天*** 文档编号:480974 上传时间:2018-10-13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5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松山湖生态园科研用地项目设置.DOC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松山湖生态园科研用地项目设置.DOC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松山湖生态园科研用地项目设置.DOC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松山湖生态园科研用地项目设置.DOC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松山湖生态园科研用地项目设置.DOC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 1 松山湖(生态园)科研用地项目 设置 配套设施用房操作规程 ( 征求意见稿 ) 第一条 为积极建设珠三角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充分发挥东莞 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以下简称园区)先行先试作用,根据东莞市科研用地管理暂行办法(东府办 2016 109 号)第 十三 条相关规定 及市政府对关于华旭公司等科研用地项目申请 建设配套设施 有关问题的请示批复意见, 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 2016 年 12 月 2 日 前, 园区 范围内 已出让 并 办理了 土地登记的科研用地项目,土地用途表述为“科教用地( C65 科研设计用地 )”。 第 三 条 本规程所指的配套

2、设施用房 是指 除研发设计、勘察、检验检测、技术推广、环境评估、监测等产业用房外的用房,如 员工宿舍、员工食堂等。 第四条 申请设置配套设施用房的 科研用地项目 须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 已完成项目投资的 全部 建设任务, 并 已 取得 不动产权证(或房地产权证) ; (二) 项目用地上已开展的经营业务必须具有科研属性或与科研活动相关; 2 (三)拟申请 设置 的配套设施用房计容建筑面积(含公摊面积)不超过项目总计容建筑面积的 15%,且用于设置员工食堂的计容建筑面积(含公摊面积)不超过项目总计容建筑面积的 5%。 第五条 设置配套设施 用房须一次性申请,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式 2

3、 份) : (一) 松山湖(生态园) 科研用地项目 设置配套设施用房 审批 表 ( 以下简称 审批 表, 见附件) ; ( 二 )申请 书 。内容包括:申请 单位 情况简介、项目占地面积、建筑面积、投资总额 及实际投资完成情况 ; 项目经营业务情况介绍 、科技研发能力 ; 申请 配套的 理由 , 拟 设置的配套设施用房 总面积、位置、 设施类型 , 以及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 (三) 申请 单位 营业执照 、项目土地登记文件 、 产权证明文 件 ( 复印件 ,查验原件); ( 四 ) 配套设施 区域规划方案 (附图) 。规划方案 必须列明 配套 设施 用房的 区域、面积和对应设施类型,以及规划

4、图则 ;必须 包含经济技术指标核算报告,列明 配套设施用房的 建筑面积 (含公摊面积) 及其所占 项目 总计容建筑面积的比例。 ( 五 )承诺书 。 承诺按规定办理 规划、建设 、房产 等变更手续, 并依法承担 环保、消防 、 食品安全、 安全生产等责任。 3 第六条 申请 设置配套设施 用房的, 由产业发展局按季度受理, 按下列程序 执行 : (一)申请。 申请单位向园区产业发展局提交申请,并按 第五条要求 将申请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及骑缝章 。 (二) 受理 。 1 产业发展局对 申请单位 的 申请资料 进行 审查,资料 齐全、格式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2 存在以下情形之

5、一的, 由产业发展局通知申请单位于 5 个工作日内予以补正,逾期未补正的需重新申请 : ( 1)未能按要求提供资料的; ( 2)资料不齐全的; ( 3)提供虚假或无效资料的 。 (三)审 查 。 对予以受理的申请 由 产业发展局进行 现场勘查 ,并在 审批 表中提出是否同意配置的建议。 ( 四 )审批。 通过审查的项目,由产业发展局 报 园区党政联席会议审批。 管委会办公室应按管委会议事流程征求国土、 规划、 建设、房管、环保、安监、食药监、工商 、消防及对口产业主管部门意见。 经 园区党政联席会议审议的项目,由产业发展局凭管委会批复在审批表中加注管委会审批意见并盖章。 第 七 条 经园区管委

6、会同意 设置配套设施 用房的,应在管委会 同意之日起 24 个月内按相关规定办理国土、规划、建设、房产等变更手续,逾期未办理的需重新申请。 4 第八条 经管委会 审议不同意设置配套设施用房的,申请单位可在收到审批意见之日起 2 年后,且自身条件据具有实质性改善后再次申请。 第 九 条 经园区管委会同意设置配套设施用房的, 申请单位 应 按 相关 要求 办理 环保、消防等手续 。除员工宿舍外,若配套设施 办理营业执照 及相关 许可证 等 需 要 场地证 明 的 ,由园区 房管部门 根据 审批表的 意见 予以 开具。 第 十 条 已出让的科研用地不得擅自改变使用功能 ,经批准设置配套设施用房的,应

7、严格按照批准的范围、内容和要求设置 ,且配套设施用房只能自用和出租,不得销售、不得转让。 对擅自改变用地使用功能、“以租代售”以及未按相关合同规定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由国土部门 按 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用地单位的法律责任,并严肃处理相关违法行为。 第 十 一 条 本 操作规程 由 松山湖 管委会 负责解释 , 自 印发之 日起施行, 有效期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 园区此前出台的有关政策如有不同规定,按本规程执行。 5 附件 松山湖(生态园)科研用地项目 设置 配套 设施 用房 审批 表 联系人 : 电话: 项目名称 项目位置 项目 主营 业务 项目总建筑面积 拟设置 配套设施

8、 的 建筑面积 配套 设施具体区域 申请材料 申请书 营业执照、 土地证、 不动产证(或房产证)复印件 配套 设施规划方案(附图) 承诺书 申请 单位 申请人承诺对填写的内容、提交的资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因内容、资料不实导致的一切后果由申请人负责;承诺依法承 担 环保、食品安全 、消防安全、安全生产等责任。 法人签名: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6 产业发展局意见 经研究,建议 同意 不同意 申请单位的 (项目名称)按申请方案设置配套设施用房 ,请园区党政联席会议审定。 部门负责人 签名: 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管委会审批意见 管委会 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表 须双面打印, 一式 两 份,经管委会审批后一份交申请人,一份留存。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重点行业资料库 > 1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