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师范大学本科生奖励性助学金暂行实施细则 第一条 北京师范大学本科生奖励性助学金(以下简称奖励性助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全日制在籍在校注册本科生,激励学生明确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为进一步解决北京师范大学本科生助学金管理办法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奖励性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一)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三)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四)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第三条 奖励性助学金以学生前六个学期的成绩为依据,以学期为周期评定,从入学第二学期开始发放。 第四条 奖励性助学金用于资助成绩排名前80%的本科生。成绩排名以学生上一学期所有课程成绩的平均分为依据,其中非百分制考查课程、辅修课程及双学位课程除外。同时,不得出现不及格课程,如出现不及格课程则直接扣减该名额,不可从下一等级中递补。 第五条 双培生和在籍在册的港澳台学生均纳入评选范围。 第六条 因转专业调换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