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及其管理工作,依据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发证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安徽省交通运输企业主要包括直接从事道路运输(含客货运输企业、客货运站场、机动车维修)、城市客运(含公交、轨道交通、出租汽车)、水路运输、港口营运、交通工程建设施工等企业。我省境内的跨省水路运输企业的考评工作,按照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由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负责。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安徽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及其管理工作。第四条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分为一、二、三级。评为一级达标企业的考评分数不低于900分(满分1000分,下同)且完全满足所有达标企业必备条件(考评指标),评为二级达标企业的考评分数不低于700分且完全满足二、三级达标企业必备条件(考评指标),评为三级达标企业的考评分数不低于600分且完全满足三级达标企业必备条件(考评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