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人民法院委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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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委估 朱勤诉徐立文合伙协议 纠纷一案 涉及 被执行人所有的变压器及附属设施价值 评估报告书 承德方兴评报字 2017第 42号 承德方兴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二 O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委估资产评估报告书 承德方兴评报字 2017第 42 号 承德方兴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电话: 0314- 2062583 1 资产评估师 声明 一、我们在执行本资产评估业务中,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恪守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诚实正直,勤勉尽责;根据我们在执业过程中收集的资料,评估报告陈述的内容是客观的,并对评估结果 合理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二、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清单由 委托人 、被评估单位(或者产权持有单位)申报并经其签章确认;提供必要的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恰当使用评估报告是 委托人 和相关当事方的责任。 三、 资产评估师 在评估对象中没有现存的或者预期的利益,同时与 委托人 和相关当事方没有个人利益关系,对 委托人 和相关当事方不存在偏见。 四、我们已对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进行现场调查;我们已经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与必要的关注,但不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做任何形式的保证。 五、 资产评估师 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的目的,是对评估对象价值进行 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并不承担相

3、关当事人决策的责任。 评估结果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值的保证。 六、评估报告的分析和结论仅在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基准日有效,仅在评估报告设定的评估假设和限制条件下成立。 七、评估报告仅限于评估报告中载明的评估目的,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签字 资产评估师 及其所在评估机构无关。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委估资产评估报告书 承德方兴评报字 2017第 42 号 承德方兴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电话: 0314- 2062583 2 承德方兴评报字 2017第 42号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委估 朱勤 诉徐立文合伙协议 纠纷一案 涉及 被执行人所有的变压器及附属设施价值 评估报告书

4、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 院 : 承德方兴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接受贵院的委托,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资产评估准则 -基本准则和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 -基本准则及其他有关资产评估的法律、法规、规范的规定,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科学的工作原则,采用国家公认的资产评估方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委估资产实施了实地查勘、市场调查与询证, 在此基础上对委估资产于 2017 年 3 月 10 日 所表现的市场价值发表专业意见。现将 资产评估情况及评估结果报告如下: 一、 委托人 和其 他 评估报告使用者简介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委估资产评估报告书 承德方兴评报字 2017第 42 号

5、承德方兴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电话: 0314- 2062583 3 委托人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除 委托人 及法律、法规明确的评估报告使用者外,未约定其他报告使用者。 二 、评估目的 根据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委托书, 贵院受理的 朱勤诉徐立文合伙协议 纠纷一案 需要评估鉴定 , 本次评估目的是 为 被执行人所有的 变压器及附属设施 提供 市场 价值 参考 依据 。 三 、评估对象及范围 评估对象 及范围 : 1 台变压器 及辅 助设施 ;高压线路。 依据相关当事方确定的范围,评估人员对高压线路进行了测量,高压线路长度以测量数据为准。 四、 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根据

6、本次评估目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 市场参考价值。 价值定义:市场价值是指自愿的买 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 五、 评估基准日 评估基准日: 2017 年 3 月 10 日 , 基准日确定依据为 委托书 签发日期 。在评估操作中所采用的一切取价标准均以评估基准日为有效价格标准 六 、评估依据 (一)法规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委估资产评估报告书 承德方兴评报字 2017第 42 号 承德方兴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电话: 0314- 2062583 4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7、院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 32 号)。(参照执行) (二)评估准则依据 1、资产评估准则 基本准则; 2、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 基本 准则; 3、资产评估准则 评估程序; 4、资产评估准则 评估报告; 5、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 (三)行为依据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2017) 96 号 鉴定 委托书。 (四)取价依据 1、 20KV 以下配电网工程设备材料价格信息 ( 2016 年 7 月 )。 2、 评估基准日现行市价。 3、 其他与本 次评估有关的取价依据。 七 、评估方法 依据 中国资产评估准则 资产评估基本准则 的要求和评

8、估目的,对 被执行人所有的 变压器及附属设施 的 评估采用成本法 。 八 、评估过程 (一) 根据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委托书, 评估人员现场勘察了解 变压器 的生产厂家、规格型号、 技术性能、使用及维修保养情况等资料 ,对附属设施进行广泛的市场询价, 并确定综合成新率。 ( 二 ) 在充分掌握了真实资料的前提下,采取了适当的评估方法,运用了合理的评估数据,对每一项资产价值进行评估。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委估资产评估报告书 承德方兴评报字 2017第 42 号 承德方兴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电话: 0314- 2062583 5 ( 三 ) 评估人员对资产评估结果进行处理,经

9、审核确定无误后,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书。 九、 评估假设 本次评估 以交易假设、持续使用假设 为前提 ,在上述评估假设前提下能够得到合理的 评估结果 。 十、 评估结果 经过评估,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委估 资产 评估值为127,184.00 元 (后附评估明细表 )。 (一)本评估价值是对评估基准日委估资产 市场价值 市场参考价值的 反映, 评估结果 系根据本报告书所述原则、依据、假设前提、方法、程序得出的, 评估结果 只有在上述原则、依据、假设前提存在的条件下以及 委托人 所提供的所有原始资料都是真实与合法的条件下成立。 (二)此评估结果是反映评估对象在本次评估目的下,根据相关原则确

10、定的 市场价值 市场参考价值 ,未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变化、有关法规政策变化以及遇有自然力或其他不可抗力对资产价值的影响。如遇上述事项发生,本报告自动 失效。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一)本报告所涉及的有关法律证明文件、产权依据及相关资料由资产 委托人 提供,资产 委托人 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 二 ) 本次评估已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 资产评估师 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的要求,对委估资产权属进行了充分关注,本评估报告只对委估资产价值进行分析并发表专业意见,不作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委估资产评估报告书 承德方兴评报字 2017第 42 号 承德方兴

11、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电话: 0314- 2062583 6 为对委估资产权属的确认依据,对委估资产权属确认行为超出本评估师的执业范围。 ( 三 )评估报告结果是对 2017 年 3 月 10 日 这一评估基准日所评估的资产价值的客观公允反映。我公司对 这一 评估基准日以后资产价值发生的重大变化不负任何责任。 ( 四 ) 评估结果 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 五 )本次评估只对委估资产的价值发表意见,对与委估资产相关的负债不负核实及披露的责任。 (六)报告使用者收到此报告后,如对 评估结果 有疑义,请在十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交法院。 十二、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一) 本报告及

12、其结论仅用于本报告已载明的评估目的和用途,他 用无效。 (二) 本评估报告书只能由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报告使用者使用。 (三) 未征得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同意,评估报告的内容不得被摘抄、引用或披露 于公开媒体,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当事方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 本 评估结果 有效期为一年 。 (五) 本评估报告须经中国 资产评估师 签字,评估机构盖章后方可生效,复印件无效。 (六) 本评估报告书正本一式五份,复制件不具有法律效力。 十三、 资产评估报告日 资产评估报告 日为 二 O 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委估资产评估报告书 承德方兴评报字 2017第 42 号

13、承德方兴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电话: 0314- 2062583 7 十四、 资产评估师 签字盖章 、 评估机构 盖章 承 德 方 兴 资 产 评 估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二 O 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承德市永兴大厦写字楼七层 资产评估师 : 河北 承德 资产评估师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委估资产评估报告书 承德方兴评报字 2017第 42 号 承德方兴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电话: 0314- 2062583 8 附 件 1、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委托书。 2、委估 资产 照片。 3、评估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4、评估机构资格证书复印件。 5、 资产评估师 资格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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