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人才住房保障申请及分配管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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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永安市人才住房保障申请及分配管理 实施意见(试行) ( 永委办 2016 45号) 为全面落实人才工作部署,发挥住房在吸引人才、留住人才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省和三明市委、市政府有关人才住房政策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人才住房保障的申请对象、条件及程序 1申请对象 ( 1)在我市创办(领办)企业持有客商证满 1 年人员,或企业纳税满 1年、年均纳税金额满 2万元持有股份最多且为该企业法人代表,或已被我市企业、事业(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编制人员)单位正式录(聘)用在职(工作满一年)的以下人才,可以申请 购(租)房补贴或租赁人才公寓。 一类: 设区市的优秀人才、拔尖人才、“特支计划

2、”人选及“海纳百川”高端人才聚集计划人选;具有博士学位的各类人才,具有正高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特级教师,省级学科带头人;符合申报当年度福建省年度紧缺急需人才引进指导目录三明市导向专业人才。 二类: 具有全日制硕士学历学位的各类人才;具有副高级职称人员;永安市优秀人才。 三类: 符合申报当年度永安市紧缺急需专业且入学时为本一批高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入学时为“ 985”、“ 211”高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经市委人才办认定的 其他人才。 入学时为本一批高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仅限申请人才公寓或租赁住房补贴(指工作单位在市区且父母在市区无住房)。 ( 2)对以下人才,采取“一事一议”办法落实购(租)房补

3、贴政策。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国家“千人计划”,国家“特支计划”入选者,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首席专家以及其他国家级高层次人才; 省引才“百人计划”入选者,省特支人才“双百计划”入选者,省优秀人才“百人计划”入选者,百千万 人才工程省级人选,省“海纳百川”高端人才聚集计划人选;省级高校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省级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省级名校长及其他省级高层次人才等; 柔性引进的高端人才; 缴 纳地方级税收连续三年位列前 10 名的企业核心专业人才;

4、市委人才办认定的其他“一事一议”人才。 ( 3)夫妻双方只能一方提出申请,不重复享受。 ( 4)存在以下情形的,不予受理相关人才住房保障申请: 申请人及配偶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 申请人及配偶“两违”(非法占地、违法建设)未整改的; 申请人及配偶违反物业合同 约定欠缴物业服务费 6个月以上失信的; 申请人及配偶信访事项已经复核终结后重复信访的; 申请人及配偶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人员或人民法院认定的债务未清偿的,不能申请购房补贴; 申请人申请时距法定退休时间不足 1年的,不能申请购房补贴; 申请前在我市相关单位工作时间加上申请日至法定退休时间不足 5年的,不能申请购房补贴 ; 其它有关政策规定不得申

5、请或享受相关人才住房保障的。 2住房条件 申请首次购房、租赁住房补贴或人才公寓条件:申请人家庭(申请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我市市区无住房,且申请之日前 3年(申请购 房补贴须 5年)内在我市没有住房交易行为。申请人住房离婚析产满 3年(申请购房补贴须 5年)且属于无住房的一方可申请人才住房保障。 申请购买改善性新建商品住房条件:申请人家庭(申请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我市市区仅有一套普通住房(住房面积 144 平方米以内),可以申请改善性住房购房补贴。 享受过房改房、集资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购房优惠政策的家庭,仅限申请购买改善性新建商品住房。已购经济适用住房须取得完全产权方可申请。 3

6、申请程序 申请政府主导投资管理的人才住房或购(租)房补贴,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 供相关申请和证明材料。 ( 1)初审。 由申请人所在单位、行政(行业)主管部门或园区管委会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初审,审核同意并在单位内部公示 5个工作日,统一由行政(行业)主管部门或园区管委会将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材料报送市房管局审核住房状况。 ( 2)审核。 市房管局将符合人才住房条件的申请材料报送市委人才办,市委人才办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和分类认定。 ( 3)评分。 市委人才办牵头对申请人根据其业绩贡献、受教育程度、专业技术职务、工作经历和申请时间等情况制定百分制评分办法进行评定(具体评分办法及其标准由市委人

7、才办会同有关部 门制定)。 ( 4)公示。 市委人才办根据人才审核、分类认定和评分 结果,在政府网站、政务公开栏、工作单位进行 5 个工作日公示。 ( 5)分配。 经公示无异议,由市房管局按评分的分数和配额进行配租选房或发放购(租)房补贴,配租选房或发放补贴结果报市委人才办备案。 对同类别申请人按分数由高到低确定购(租)房补贴、配租选房的顺序,分数相同时通过抽签决定先后顺序;对不同类别申请人的配额按照一类人才优先安排、二类人才优先于三类人才、三类优先于全日制本一批高校毕业生的顺序进行。夫妻双方均符合申请条件的,需确定一人为申请人,但可累 积加分。 申请本单位主导投资建设的人才公寓,由本人向所在

8、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审核认定、公示、分配。 4申请材料 申请政府主导投资管理的各类人才公寓住房或购(租)房补贴需提供的材料: ( 1)永安市人才住房保障申请表; ( 2)申请人及配偶的身份证复印件各 2份; ( 3)户口簿复印件(含户口簿首页) 2份; ( 4)婚姻状况证明:已婚提供结婚证复印件 2 份;离异未再婚提供未再婚承诺书 1份、离婚证复印件 2份、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复印件 2份;丧偶未再婚提供承诺书 1份;未婚提供承诺书 1份; ( 5)申请对象的学历、学位、专业技 术资格证书、相关荣誉证书复印件; ( 6)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 ( 7)申请前 12个月参加我市基本养老保险证明和用

9、人单位工资支付凭证复印件; ( 8)用人单位出具的人才证明材料(须体现在我市工作时间、主要业绩贡献)、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明复印件; ( 9)创办 (领办 )企业的申请人,出具申请前 12 个月企业纳税证明和银行流水单据,持客商证申请人提供客商证复印件; ( 10)家庭中有已满 18 周岁全日制在校就读的子女,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11)市委人才办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创办 ( 领办 ) 企业的申请人无需提供第( 6)项 材料、第( 7)项中的用人单位工资支付凭证复印件。 凡提供复印件由用人单位随带原件送市委人才办验证,送市房管局审核住房状况时随带申请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

10、原件验证。 二、人才住房保障的形式 (一)租赁补贴 符合人才住房保障条件的各类人才,因单位或政府主导投资管理的人才公寓租赁已满或没有相关房源而未能获得实物配租的情况下,可在我市房屋租赁市场自行租赁住房,实行租房分类补贴。 1租赁住房补贴标准 按申请人在我市市场承租的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补贴,一类人才补贴标准为 12元 /平方米月,补贴面积:家庭人均不超过 40平方米(总补贴面积不超过 130平方米),单身不超过 70 平方米;二类人才补贴标准为 10 元 /平方米月,补贴面积:家庭人均不超过 35 平方米(总补贴面积不超过 110平方米),单身不超过 60 平方米;三类人才补贴标准为 8 元 /平

11、方米月,补贴面积:家庭人均不超过 30平方米(总补贴面积不超过 90 平方米),单身不超过 50 平方米。入学时为本一批高校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参照三类人才补贴标准和面积。夫妻双方同属人才的按就高标准予以享受相关政策。家庭人口指申请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或已满 18周岁全日制在校就读的子女(下同 )。 2补贴资金发放方式 市房管局根据认定的租赁补贴名单和经租赁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按月计算,每年 6 月和 12 月各发放一次,补贴资金统一拨付到申请人所在单位,由单位发放给申请人。所需补贴资金经市委人才办批准后,从人才发展基金中列支。 3补贴期限 租赁补贴自发放之日起累计不超过 10年。 (二)实物配租

12、 1房源筹集 ( 1)房源筹集渠道 单位投资建设。经市政府批准,企事业单位可利用本单位配套设施用地自筹资金建设人才住房,配租给本单位或周边其他单位的人才。 政府出资购买。根据市政府人才住房筹集方案,由市财政出 资购建、长期租赁或划拨政府存量安置房等方式设立相对独立的人才公寓,并配套基本服务设施,集中供应给各类人才。 在已有保障性住房中统筹解决。经市政府批准,可从我市政府主导购建的公共租赁住房中划出部分房源作为人才公寓,租赁给人才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负责管理并分配给符合条件的人才家庭。 ( 2)户型面积。 人才公寓的户型建筑面积以 35-130平方米 /套左右为主。享受面积标准:一类人才家庭人均不超过 40平方米(总享受面积不超过 130平方米),单身不超过70 平方米;二类人才家庭人均不超过 35 平方米(总享受面积不超过 110平方米),单身不超过 60平方米;三类人才家庭人均不超过 30 平方米(总享受面积不超过 90 平方米),单身不超过 50平方米。 ( 3)优惠政策。 对企业单位筹资建设的人才公寓,待工程基本竣工后,市财政按不超过 6000 元 /套的标准补助给建设单位。 2分配方式 由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人才公寓由单位负责分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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