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单位电力设施安全责任书 电力设施是电力生产供应与使用之间的纽带,也是城乡经济发展和人民生 活不可缺少的基础设施,电力法专门设立了“电力设施保护”一章。全社 会都有责任和义务保护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行。为保证正常的供用电秩序,保证 电力设施的安全,双方签订如下安全责任书。 1、电力法第五十三条,六十九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依法划 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堆 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依法规定 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 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清除”。 2、 供电分公司、供电所应定期巡视检修电力设施,以保证双方安全。如 果电力设施发生异常,使用单位、肇事单位应及时向供电分公司、供电所报 告。 3 、因违章建筑不符合规定引起电力设施故障,造成建筑物所有者生命财 产损失,供电分公司概不负责。 4、装卸设备和吊装物品必须与高压线路保持十米以上,低压线路 5米以上 的最小安全距离;因安全距离不足造成生命财产损失和一切安全责任供电分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