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办工作制度为保证政令畅通,及时落实各级领导指示和重要会议的决定,规范督办工作程序,提高督办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制定本制度。一、督办范围1.区委、区政府、区人大、区政协和市局针对本辖区市场监管工作的批示、指示和上级部门批转要求市场监管部门执行的有关工作;2.区委、区政府、区人大、区政协和市局督查部门转来的列入督办项目的有关重要工作事项;3.本局重要会议(如局党委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等)、有关文件明确列入督办的工作事项;4.其他需要列入督办的工作事项。二、部门职责(一)办公室负责本局的督办工作。具体职责为:1.根据批准程序确定督办件;2.确定承办单位(部门),明确办理时间;3.做好督促催办、综合协调及办理质量监督工作;4.做好办理结果的报批工作。(二)各单位(部门)是督办工作的具体承办单位(部门)。具体职责为:1.按要求认真办理涉及本单位(部门)的督办件;2.按时将办理结果书面反馈办公室;3.做好督办件办理过程中涉及的相关工作;4.做好办理结果的情况反馈。三、督办程序1.凡属督查范围的文件、批示件等材料,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