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制度(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合同管理,规范管理程序,预防和控制合同法律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属各事业单位及各经营企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合同是指各单位对外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劳动、人事合同不适用本制度。第四条 合同管理实行“全面覆盖、统一管控、分级负责、风险防范”的原则。第五条 各单位须设置合同管理部门。明确合同管理部门及相关管理人员的职责,建立考核、责任追究机制。做好合同评审、审批、签订、履行、存档、监督等管理工作。第六条 各单位应配备专职法律专业人才,或聘请专业的法律顾问参与合同管理。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第七条 各单位须建立合同的评审、审批制度及控制流程,明确本单位合同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的协作关系及职责。评审、审批应有明确的意见,流程完备。第八条 涉及较高专业技术知识、时间跨度较长、规模较大、法律关系复杂的重大合同,各单位应严格按照“三重一大”议事规则决策,形成会议纪要,并上报局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