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能力证明办理规程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生产能力证明办理的主体、设立依据、授权形式、办理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服务收费、联络信息等。本标准适用于生产能力证明事项的办理。2 主体九江市行政服务中心商务局窗口(以下简称:窗口)3 设立依据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外经贸管发1999第314号)4 授权形式全部授权5 办理条件办理生产能力证明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a) 有进出口经营权企业;b)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型企业;c) 无进出口经营权,有加工生产能力的生产型企业。6 申报材料6.1 加工贸易经营状况表由进出口经营企业填报a) 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b)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和提供最新一期验资报告c)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d) 加工贸易企业上年度的生产能力证明原件e) 合法的场地使用证明复印件f) 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6.2 加工贸易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表由各类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型企业(含外商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