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部署,加强指导,将全省专利行政执法工作引向深入.ppt

上传人:ga****84 文档编号:482155 上传时间:2018-10-13 格式:PPT 页数:160 大小:8.48MB
下载 相关 举报
认真部署,加强指导,将全省专利行政执法工作引向深入.ppt_第1页
第1页 / 共160页
认真部署,加强指导,将全省专利行政执法工作引向深入.ppt_第2页
第2页 / 共160页
认真部署,加强指导,将全省专利行政执法工作引向深入.ppt_第3页
第3页 / 共160页
认真部署,加强指导,将全省专利行政执法工作引向深入.ppt_第4页
第4页 / 共160页
认真部署,加强指导,将全省专利行政执法工作引向深入.ppt_第5页
第5页 / 共16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知识产权保护,江苏省知识产权局陈苏宁 2012年6月29日,一、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依据二、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及侵权判定,一、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依据*法律全国人大及常委会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行政法规国务院 专利法实施细则、商标法实施条例、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江苏省专利促进条例、江苏省软件产业促进条例等; *部门规章国务院部委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等。,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其他民事诉讼方面的司法解释(以上条款可参照使用),司法解释

2、最高法院关于实施标准中专利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 专利权问题的函 鉴于目前我国标准制定机关尚未建立有关标准中专利信息的公开披露及使用制度的实际情况,专利权人参与了标准的制定或者经其同意,将专利纳入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的,视为专利权人许可他人在实施标准的同时实施该专利,他人的有关实施行为不属于专利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专利权人可以要求实施人支付一定的使用费,但支付的数额应明显低于正常的许可使用费;专利权人承诺放弃专利使用费的,依其承诺处理。,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管辖问题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

3、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必要时,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犯罪地,包括侵权产品制造地、储存地、运输地、销售地,传播侵权作品、销售侵权产品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侵权作品上传者所在地,权利人受到实际侵害的犯罪结果发生地。对有多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地的,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或者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多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地的公安机关对管辖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专利法第11条(专利权的范围)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

4、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法国尚杜公司所生产的LAFITE葡萄酒在国际上享有盛誉,在我国葡萄酒市场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应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指的知名商品,“拉菲”系LAFITE葡萄酒知名商品唯一对应的中文名称,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性,应认

5、定其为LAFITE葡萄酒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从而对该“拉菲”中文标识予以保护,有效地制止了“搭车”、“傍名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路易威登马利蒂公司诉上海联家超市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 法国路易威登马利蒂公司在中国注册了“LV”等五个商标。2006年上半年,原告发现被告“家乐福”武宁店以特价促销的方式销售的三款女式包使用了与原告5个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标识,给原告的商标权和商誉造成了严重的损害,构成商标侵权。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2、被告支付原告赔偿金人民币50万元。( 经比对,上述三款女式包使用的 “LOUIS VUITTON”文字标识与原告“LOUIS VUITT

6、ON”注册商标相同 ),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市秀水豪森服装市场有限公司、黄善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香奈儿公司)是 “CHANEL”商标和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北京市秀水豪森服装市场有限公司(简称秀水街公司)作为北京秀水街服装市场的经营管理者,负有对该市场存在的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及时有效制止的义务。,温州某打火机厂假冒美国“ZIPPO”(之宝)打火机注册商标案 2005年3月7日,浙江温州市工商局瓯海分局接美国之宝制造公司代理人的举报,在温州市梧田南村慈南路87号及瓯海区东风村井泉巷18弄8号,共查获标注“ZIPPO”打火机37477个、打火机半成

7、品10900套,成本价50422元。,著作权法第46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五)剽窃他人作品的;,环球唱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公司)、华纳唱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纳公司)、索尼音乐娱乐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尼公司)发现其享有录音制作者权的128首歌曲在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的百度网站MP3栏目中通过搜索框、

8、榜单等模式,提供了链接以及相应的在线试听和下载服务。环球公司、华纳公司、索尼公司认为百度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其对上述歌曲录音制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请求法院判决赔偿其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6350万元。 本案的成功调解,不仅使纠纷得以妥善处理,而且使权利人和作品的使用者达成长期合作,有效遏制了“网络盗版”的传播,从根本上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激发了他们进行创作的积极性,同时又使网民得以欣赏到正版音乐作品,切实实现了权利人与社会公众利益的平衡,促进了文化产业和互联网产业商业模式的创新。,(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

9、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陕北剪纸能手白秀娥诉国家邮政局、国家邮政局邮票印制局因辛巳蛇年生肖邮票引发的著作权纠纷案,在“白秀娥诉国家邮政局、国家邮票印制局侵犯著作权案”中,法院认定了民间剪纸艺人白秀娥

10、的诉讼主体资格。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告的剪纸图案,是原告运用我国民间传统剪纸技艺,将其对生活、艺术及民间美学的理解,通过创作的剪纸图案表达出来,具有独创性,应受著作权法保护。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进一步指出:该剪纸作品虽然采用了我国民间传统艺术中剪纸的表现形式,但其并非对既有同类题材作品的简单照搬或模仿,而是体现了作者的审美观念,表现了独特意象空间,是借鉴民间文学艺术表现形式创作出来的新的作品,是对民间文学艺术的继承和发展,应受著作权法保护.,北京市高院的认定,北京市高院经比较发现,蛇年生肖邮票的图案和白秀娥的剪纸存在下列差别:蛇的头部比例增大;增加了一根蛇信子;删除或改动了

11、蛇身上的部分花纹;删除了蛇尾部的一朵梅花和叶子等。 法院最终认定,蛇年剪纸体现了白秀娥审美观念,表现出独特意象空间,属于应当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 。,现保存于陕西延安大学副教授、著名民间剪纸艺术大师贾四贵先生手中的一幅盘蛇图案的剪纸。这幅剪纸是年延安刘万家村张凤英(时年岁)所剪。,今日中国出版社年月出版的中国民俗风情剪纸大展作品集中收录的这幅盘蛇剪纸是辽宁剪纸艺人蔡雅新所剪,曾于年送给延安大学副教授贾四贵先生。,白秀娥向邮票印制局提供的盘蛇剪纸(复印件)资料。,法院认定国家邮票印制局的侵权事实成立,即国家邮票印制局侵犯了白秀娥对作品的发表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经一审、二审、再审,市

12、高级法院于2003年12月再审判决国家邮政局、国家邮政局邮票印制局赔偿白秀娥经济损失7万元,并当面向白秀娥道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白秀娥向市第一中级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国家邮政局邮票印制局表示只给付本金,不同意支付迟延履行金和执行费。为此,一中院将被执行人国家邮政局、国家邮政局邮票印制局的代理人通知到院,经工作,两家被执行人的代理人当面向白秀娥致歉,白秀娥表示谅解,并提出被执行人必须支付迟延履行金。该院根据计算出的具体数额从银行依法划拨案款8万余元,一同发还了白秀娥。,中央民族大学民族文化交流研究所所长关东升教授诉美国道琼斯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关东升为道琼斯公司总裁康彼得先生题写具有

13、独特风格的“道”字,并题写“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康彼得先生正”作为落款。2002年2月,原告得知道琼斯公司未经其许可将该款“道”字用于其公司的商业标识,其运用范围包括网络、报纸广告、图书、户外广告、公司简介等。侵犯了原告对其作品享有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输权等著作权权益。因此,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判令道琼斯公司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判令道琼斯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人民币500万元。,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道琼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将原告书写的“道”字作品作为商业标识使用的侵权行为。 二、被告道琼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4、三十日内,就其侵权行为向原告关东升书面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需经本院审核。逾期不执行,本院将公布判决主要内容,其费用由被告道琼斯公司承担。 三、被告道琼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关东升经济损失四十万零五千六百八十四元。 四、驳回原告关东升其它诉讼请求。,著作权法第47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15、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16、除外;(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第69条 (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

17、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第69条(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情形)先用权:(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Bolar Exemption) 第70条(非恶意的侵权行为)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

18、任。,司法解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一)已经完成实施发明创造所必需的主要技术图纸或者工艺文件;(二)已经制造或者购买实施发明创造所必需的主要设备或者原材料。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原有范围,包括专利申请日前已有的生产规模以及利用已有的生产设备或者根据已有的生产准备可以达到的生产规模。先用权人在专利申请日后将其已经实施或作好实施必要准备的技术或设计转让或者许可他人实施,被诉侵权人主张该实施行为属于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实施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技术或设计与原有企业一并转让或者承继的除外。,先用权产生的必要条件

19、是该技术成果应是先用人独立研究开发或是通过其他合法途径所得。如果以盗窃商业秘密等非法方式获得该技术成果则不产生任何先用权,行为人还要承担法律责任。 如果企业发明一项技术但不愿意申请专利,同时又担心其他人发明同样技术并申请专利会导致自己颗粒无收,就需要对自己在先使用的事实和使用范围保留足够证据。 一般来说,在先使用证据人要证明的事实包括: 1、先发明的事实。做好所有研究相关的记录。技术开发记录越详细约好,包括有关构思、试验、试制、讨论、修改、到各种测试的各种文件、图纸、设备、样品、会议和通讯记录等等。其中开发过程无论是成功还是失败的记录都应该完整保留,以增强对在先发明事实的说服力。 2、关于先用

20、的事实。应该有足以证明专利产品生产、销售的证据。另外,还要保留证明专门生产专利产品或者主要用于专利产品的设备规模和生产材料购买。这对决定权利人今后能在多大范围内继续使用系争技术是关键的证据。,判例1 2003年4月1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2)桂民三终字第3号二审判决,是国内为数不多的涉及先用权的案例。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于2000年12月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直冷式压蔗机轴瓦”的实用新型专利,于2001年12月19日获得专利权,专利号为ZL00232522.5。原告王某取得该专利权后许可原告Z公司实施其专利。但经法院到隆安南圩糖厂调查,在2000年11

21、月份(注意这一时间早于原告王某的专利申请日2000年12月6日),被告G公司就已生产出了被控侵权产品并交付给糖厂,结合被告G公司所提供的其在2000年10月8日与海南洋浦龙力商贸有限公司订立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及产品的图纸,以及被告G公司工程师王某的陈述,法院认为,被告G公司在原告王某的专利申请日前就已作好了生产准备,设计好了产品图纸,并且还生产出了被控侵权产品。两原告也未提出被告G公司生产数量超过了原有范围。按照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被告G公司对“直冷式压蔗机轴瓦”的技术享有先用权。,上诉人王某、Z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被上诉人的新产品技术特征已覆盖了上诉人的专利要求所记载

22、的保护范围,这是不争之事实。但是,假定如原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享有先用权,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在专利申请日前已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 原审法院也应该依法确定被上诉人享有的先用权的范围,而原审法院并没有作出确认。因此,上诉人认为,假使被上诉人享有先用权,二审法院也应限定被上诉人对被控侵权产品的生产销售范围,并判令其对超范围销售专利产品的侵权行为承担10万元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争议的焦点在于如何理解“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上诉人认为,先用权范围应该以其在专利申请日前的年(或月)产量及其销售范围来认定。就当时事实来看,其先用权的年产量应为4套压蔗机轴瓦,

23、销售范围仅限于隆安南圩糖厂的2套、田阳糖厂的2套。而被上诉人G公司认为,原有范围即是生产能力或是设备的设计生产能力。根据专利法的立法精神,对先用权原有范围的理解,应当维持先用权人原有的产量,如先用权人的产量并未达到设计能力的,使用原有设备达到的产量,也应当被认为是在原有范围之内。,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对先用权范围的理解是不正确的,最后支持了被上诉人G公司的“应以实际的生产能力”作为“原有范围”的观点。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先用权适用的判例似乎给什么是“原有范围”的争论画上了句号。 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原有范围,包括专利申请日前已有的生产规模以及利用已有的生产设备或者根据已有

24、的生产准备可以达到的生产规模。,判例2 1992年11月26日,南京林业大学、杭州木材总厂申请了“一种覆膜竹质人造建筑模板”的发明专利。1996年4月6日,中国专利局授予其发明专利,专利号为ZL92107832.3。该专利独立权利要求的内容为,“一种用竹质人造板作基材的建筑模板,其特征是在竹质人造板的上下两个表面都覆以纤维方向与基材表面的纤维方向垂直的木质薄板,再在木质薄板的表面覆以浸渍高分子树脂的纸”。1996年4月18日,南京林业大学、杭州木材总厂许可杭州西湖竹材模板联营公司(以下简称联营公司)实施该专利,许可种类为中国境内独占实施许可。合同同时约定对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可由三方共同行使或

25、各自行使诉讼权利。 浙江省德清县莫干山竹胶板厂(以下简称竹胶板厂)于1987年开始研制建筑用竹胶合板模板,同年被列入浙江省科委星火计划开发项目。1990年初,该厂在原产品的基础上又开发出在竹胶合板上覆木单板和纸的“覆面竹胶合板”(该纸浸渍过三聚氰胺树脂及酚醛树脂)。,1991年9月,国家模板工程协会通过了竹胶板厂的“竹胶合板模板的施工应用科技成果鉴定”,成果鉴定涉及的竹胶合板模板包括上述“覆面竹胶合板”。该覆面竹胶合板于1991年起由上海市普陀区住宅建筑工程公司、江苏省靖江市建筑安装公司驻沪工程处等单位使用。 1998年7月8日,联营公司向杭州市中级法院起诉,称竹胶板厂侵犯了专利权,要求判令被

26、告停止侵权行为、销毁侵权产品及制造设备,赔偿经济损失60万元,并在浙江日报上公开赔礼道歉。 杭州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的产品与专利权利要求的内容相同,但竹胶板厂在专利申请日前已制造、销售该产品,其在原有范围的继续制造行为不构成侵权,竹胶板厂依据先用权原则提出的抗辩理由成立,判决“驳回联营公司的诉讼请求”。宣判后,联营公司以“竹胶板厂不享有先用权”等为由,向浙江省高级法院上诉,要求撤消原判,依法改判。 二审法院在审理时,对双方提供的证据作了进一步核实,并向有关行业主管机关调取原始证据。法院认为,竹胶板厂在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制造并销售与专利技术相同的产品,其在原有范围内继续生产销售该产品,对专利不构

27、成侵权。联营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本案中,被告提供证明自己享有先用权的证据包括:1、浙江省科委关于下达一九八七年至一九八八年浙江省“星火计划”项目的通知、关于印发省科委1989年第一批鉴定计划的通知;2、中国模板工程协会的竹胶合板模板的施工应用科技成果鉴定证书以及该成果鉴定依据的酚醛胶竹胶合板模板试验报告等技术文件;3、被告购买模板覆面纸、柳桉单片和烘纸机、抛光机等专用设备的原始购置发票;4、德清县林业局关于烘纸机、抛光机系复纸胶合板模板专用设备的说明;5、上海第七建筑工程公司、上海市普陀区住宅建筑公司、江苏靖江市建筑安装公司驻沪工程处使用被告产品的证明及91

28、年购买被告竹胶合板模板的发票及模板样品;6、德清县计经委关于同意莫干山竹胶板厂计改项目的批复;德清县乡镇企业局关于莫干山竹胶板厂要求计改的报告以及在该局存档的竹胶合板开发可行性研究报告;7、鉴定委员会成员的证人证言。,以上证据包括开发新产品的列项计划,进行技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和有关成果鉴定,反映和记载这些特定构造模板的原始技术资料,专用于研制该产品的覆面纸和柳桉木单片的购买发票,为制造该产品购置的专用设备,施工使用单位的证明及留作检验产品质量的模板样品。这些证据来自政府科技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技术鉴定单位、施工使用单位和鉴定委员会委员,它们环环相扣、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地证据锁链。

29、鉴于原告对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及关联性提出质疑,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原审法院的法官赴上海等地,核实施工单位在申请日前是否确已使用过被控侵权的模板;二审法院的法官则赴主管机关核查了档案库里的原始文档,确认是否存在明确记载模板构造特征的技术资料。在形成于1990年元月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明确记载着竹胶板厂在1989年已试制出木单片复纸的“覆面竹胶合板”。至此,可以得出如下结论:1、竹胶板厂已经制造了涉讼模板,即有实施相同专利技术方案的行为;2、制造行为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完成并处于持续状态;3、目前仍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4、竹胶板厂在先制造的涉讼模板,是该厂自己独立研究开发完成的,技术方案是依法原始

30、取得的,与专利权人没有任何关联。,在司法实践中,常出现被告用证人证言;不对外公开或难以核实、辨认其真伪的技术图纸;不包含结构特征信息的销售凭证等举证享有先用权。由于专利技术方案是由反映其构造、形状或工艺步骤的技术特征限定的,上述证据由于不是公开的或难以核实、辨认其真伪的证据;缺乏反映构造、形状或工艺步骤特征的信息以及受证人主观意识偏差的影响,通常不能直接作为定案的依据,即不能仅据此确认享有先用权。,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专利权的权利边界,是专利法上重要的基础性概念 专利法第59条(保护范围)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外观设计

31、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如果对权利要求的表述内容产生不同理解,导致对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产生争议,说明书及其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1)案例: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一种器具,其设有用于盛水的部分、把手、带盖的开口和出水嘴。,A,B,C,D,E,F,一种器具,其设有用于盛水的部分、用于握持的部分、带盖的开口和出水嘴。,A,B,C,D,E,F,案例: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司法解释 第六条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或者无效宣告程序中,通过对权利要求、说明书的修改或者意见陈述而放弃的技术方案,权利

32、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又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七条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司法解释第四条:对于权利要求中以功能或者效果表述的技术特征,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说明书和附图描述的该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

33、及其等同的实施方式,确定该技术特征的内容。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2.1节规定,对于权利要求中所包含的功能性限定的技术特征,应当理解为覆盖了所有能够实现所述功能的实施方式,,北京二中院在曾展翅诉河北珍誉工贸有限公司的一审判决中认定,“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专利权人)曾展翅对单向渗透层作出了限定,而将(功能性描述)单向渗透层描述为一种具有漏斗状孔隙的布面是曾展翅专利说明书中列举的实施例,在不违反禁止反悔原则的前提下,实施例不能理解为是对必要技术特征的限定,因此,对单向渗透层的保护范围应确定为能够实现水分单向渗透的层面”,即权利要求1中的“单向渗透层”是对具体实施方式“一种具有漏斗状孔隙

34、的布面”的上位概括。但是,北京高院2006年6月13日的终审判决(2006)高民终字第367号)却认为,“对于采用功能性限定特征的权利要求,不应当按照其字面含义解释为涵盖了能够实现该功能的所有方式,而是应当受到专利说明书中记载的实现该功能的具体方式的限制。,权利要求所确定的技术特征应尽量避免使用功能性或者效果表述的词语,因为这样的词语对于技术特征描写具有不确定性,权利要求应该是明确的,海阔天空式的保护范围是不适当的。但是,在特殊情况下,需要使用功能性或者效果性描述的,在专利法上也是允许的。根据本条解释,对于这样的权利要求,法律上应当做限定解释。限定的范围包括说明书及附图所确定具体实施例和等同实

35、施方式。专利权人想寻求保护一定要尽可能在说明书中做详尽的说明,专利权人向社会批露了多少技术,就相应地获得多大范围的保护,这是符合公平原则的。,第60条(纠纷解决)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

36、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61条 (证据提供)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司法解释第17条产品或者制造产品的技术方案在专利申请日以前为国内外公众所知的,人民法院

37、应当认定该产品不属于专利法第61条第一款规定的新产品。 所称的“产品”,是指产品实物,而制造产品的技术方案,可以是产品的结构特征或者理化参数、制备方法。但是,如果仅仅化合物的名称或分子式在申请日前被公开,并不当然意味着该产品的技术方案已经在申请日前被公开。,第62条(现有技术抗辨) 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司法解释第14条:被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与一项现有技术方案中的相应技术特征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人实施的技术属于专利法第62条规定的现有技术。被诉侵权设计与一个现有设计

38、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人实施的设计属于专利法第62条规定的现有设计。,外观设计相同,是指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是相同种类产品的外观设计,并且涉案专利的全部外观设计要素与对比设计的相应设计要素相同,其中外观设计要素是指形状、图案以及色彩。如果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仅属于常用材料的替换,或者仅存在产品功能、内部结构、技术性能或者尺寸的不同,而未导致产品外观设计的变化,二者仍属于相同的外观设计。 外观设计实质相同,外观设计实质相同的判断仅限于相同或者相近种类的产品外观设计。对于产品种类不相同也不相近的外观设计,不进行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是否实质相同的比较和判断,即可认定涉案专利与对比

39、设计不构成实质相同,例如,毛巾和地毯的外观设计。,如果一般消费者经过对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的整体观察可以看出,二者的区别仅属于下列情形,则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实质相同: ()其区别在于施以一般注意力不能察觉到的局部的细微差异,例如,百叶窗的外观设计仅有具体叶片数不同; ()其区别在于使用时不容易看到或者看不到的部位,但有证据表明在不容易看到部位的特定设计对于一般消费者能够产生引人瞩目的视觉效果的情况除外; ()其区别在于将某一设计要素整体置换为该类产品的惯常设计的相应设计要素,例如,将带有图案和色彩的饼干桶的形状由正方体置换为长方体; ()其区别在于将对比设计作为设计单元按照该种类产品的常规排列方

40、式作重复排列或者将其排列的数量作增减变化,例如,将影院座椅成排重复排列或者将其成排座椅的数量作增减; ()其区别在于互为镜像对称。,第65条 (侵权赔偿数额确定)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全面赔偿原则 是指知识

41、产权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应当以加害人侵权行为所造成损害的财产损失范围为标准,承担全部责任。也就是说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应当全部赔偿,赔偿应以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为限。,知识产权的法定赔偿原则是什么? 知识产权的法定赔偿原则是指:在法律的条文中具体规定侵权损害的赔偿数额,赋予人民法院在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时,根据侵权情节,依法判决50万元(新修改专利法规定100万)以下的赔偿额。著作权法第48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

42、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商标法第56条规定,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第68条(诉讼时效) 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

43、算。,司法解释关于诉讼时效的补充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3条(持续侵权)。 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继续,在该项专利权有效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第66条 (诉前临时措施)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申请人提出申

44、请时,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应当自接受申请之时起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以延长四十八小时。裁定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应当立即执行。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自人民法院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该措施。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停止有关行为所遭受的损失。,第67条(证据保全) 为了制止专利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

45、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应当自接受申请之时起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 申请人自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该措施。,细则第81条(管辖权) 当事人请求处理或者调解专利纠纷的,由被请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 两个以上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都有管辖权的专利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一个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请求;当事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请求的,由最先受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指定管辖;无共同上级人民政府管

46、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管辖。,司法解释 (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第五条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条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未起诉销售者,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销售者是制造者分支机构,原告在销售地起诉侵权产品制造者制造、销售行为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细则第82条(中止处理) 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过程中,被请求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的,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中

47、止处理。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为被请求人提出的中止理由明显不能成立的,可以不中止处理。,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但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中止诉讼: (一)原告出具的检索报告未发现导致实用新型专利丧失新颖性、创造性的技术文献的; (二)被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使用的技术已经公知的; (三)被告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所提供的证据或者依据的理由明显不充分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中止诉讼的其他情形。第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外

48、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届满后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不应当中止诉讼,但经审查认为有必要中止诉讼的除外。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或者经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维持专利权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二、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及侵权判定(一)专利侵权纠纷的受理条件;(二)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三)专利侵权判定的原则;(四) 专利侵权处理程序介绍。,(一)专利侵权纠纷的受理条件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8条(受理条件) 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 (三)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具体事实、理由; (四)属于受案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受案范围和管辖; (五)当事人没有就该专利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一项所称利害关系人包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专利权的合法继承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中,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提出请求;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不请求的情况下,可以单独提出请求;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普通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不能单独提出请求。,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资料库 > 毕业论文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