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工程中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适用本细则。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第四条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第二章 前期保障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