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示范文本)的通知(浙建房201072号),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商品房预售资金安全,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一、监管协议的签订(一)批准预售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应当全部纳入预售资金监管对象范围。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按照商品房预售许可规模或者建设项目全部作为独立的预售资金监管对象(下称“监管项目”),在当地银行机构申请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下称“资金账户”)。一个监管项目只能开立一个资金账户,该账户不得支取现金。(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与开设资金账户的银行机构(下称“监管银行”)、监管项目的工程监理单位共同签订统一格式的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下称“监管协议”),明确三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同时,向监管银行提供以下资料:1.监管项目的工程形象进度表;2.监管项目各阶段资金使用计划;3.监管项目工程预算清册;4.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5.监管银行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