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本实施细则所称公共机构是指本市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国家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事业单位包括上述的国家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和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相关公益性行业以及事业性单位。团体组织包括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工、青、妇等社会团体和有关组织。第二条 市、县(区)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节能科学知识。第三条 各县(区)和市本级的公共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开展节能工作。第四条 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节能管理的规章制度,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岗位培训,增强工作人员的节能意识,培养节能习惯,提高节能管理水平。第五条 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