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大学科研机构年度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学校科研机构的管理,客观评价科研机构的工作,促进科研机构在学校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中发挥应有的作用,根据长江大学科研机构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长大校发2013230号)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批准设立的校级科研机构的年度考核。学校国家级、省部级科研机构的年度考核按其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院级科研机构的年度考核可参照本细则执行。第三条 科研机构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与方式:(一)科研机构填写长江大学科研机构年度考核表,提交相关支撑材料,科学技术处进行审查;(二)科学技术处成立科研机构考核专家小组,召开考核会议。专家组对科研机构进行考核,确定专家组考核意见;(三)科学技术处汇总专家组考核意见,经处务会议研究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核,确定机构年度考核结果;(五)学校公布考核结果。第四条 科研机构年度考核实行量化评分与综合定级相结合。(一)量化评分:专家组根据科研机构书面材料和汇报情况,对照长江大学科研机构年度考核量化评分表,对科研机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