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总部企业资助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中府20191号),进一步规范总部企业资助资金管理,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资助对象为经市政府批准认定的总部企业。资助资金在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第三条 绩效目标。力争到2023年,全市总部企业数量突破100家,培育一批广东省100强、全国500强企业。第四条 资助项目及标准。根据中府20191号文精神,资助项目和标准为:(一)认定奖。现有企业首次认定为总部企业的,按营业收入规模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其中营业收入在5亿元以下的,奖励50万元;5-10亿元的,奖励100万元;10-50亿元的,奖励200万元;50亿元以上的,奖励300万元。其中营业收入是指上年度总部企业及其市内下属企业在我市应税收入总和(下同)。总部企业资格取消后重新认定的不再享受认定奖。(二)经营贡献奖。1.增量奖。已认定的总部企业以2018年为基期,新认定的总部企业以认定的上一年为基期,对在我市结算的营业收入与基期相比增加3000万元以上的,按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