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讲法律渊源和分类,目录,一、法律渊源释义,(一)法律渊源的涵义,我们认为法律渊源指法律的权威及强制力的来源或法律的存在形态。,(1)法律的历史来源或法律的历史传统(2)法律的文件来源(3)法律所以产生的根源(4)法律的形式渊源,古希腊最早的法律是以神谕形式存在的习惯法,大约在公元前621年,执政官德拉古开始制定成文法。古罗马的法律渊源很丰富,可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习惯法)两大类。在欧洲中世纪,主要有:被视为理性法的罗马法、日耳曼习惯法、教会法、王室法令、自由市的法律、判例法、商人习惯法等。在当代欧洲,欧共体各国的法源比较接近,这些法源按效力高低分为:欧洲共同体立法、欧洲法院的判决、国家议会制定法、各种附、属立法(授权立法)、习惯法、权威性解释、公认的价值,判例法国家还包括本国法院的某些判例,甚至是其他国家的重要判例。与其他国家一样,我国早期的法律渊源也是习惯法。公元前539年郑国子产首创将法律铸在鼎上,将法律公开,从此开始出现了国家制定法。秦统一中国,皇帝垄断立法权,制定法大备,成为我国的主要法源。但是,一直到古代社会终结的清代变法以前,习惯法始终是我国重要的法律渊源。除此以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