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论课件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吴仁碧.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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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总论课件,第一章刑法规范概述第一节 刑法的概念与属性一、刑法概念 规定什么是犯罪和如何处罚的法律就是刑法。广义刑法:在我国有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有的称非刑事法律中的刑法规范)。(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关于取缔邪教活动的决定是否刑法?) 刑法典:全面、系统地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 单行刑法: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刑法某方面作出的修改或补充规定。 附属刑法:即在非刑法的法律中规定的涉及犯罪、刑罚内容的条款。98年审的印刷法轮功书一案对附属刑法的适用。 狭义刑法只指刑法典。二、刑法的性质 1刑法的政治属性:我国刑法理论通说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维护本阶级的利益、统治秩序,以国家名义颁布的

2、关于什么是犯罪和对其如何处罚的法律。,2刑法的法律属性(特征),(一)从刑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看,刑法是基本法、是子法、是公法、是实体法。(二)刑法与其他法的区别(1)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范围比其他基本法都广泛。 (2)刑法调整的对象是经其他法调整后形成的法律关系,是第二次调整,故刑法是其他法的保障法。(3)刑法的制裁手段(刑罚)比其他法律制裁更严厉。故对一种行为如无需刑罚制裁就能遏制或刑罚无法遏制,则不能规定为犯罪。,第二节 中国刑法发展概况,一、新中国成立以前的刑法1从中国进入阶级社会的夏朝开始,就产生了刑法,从夏至清末的1910年以前,中国是诸法合体、民刑不分、以刑为主。在定罪、量刑

3、上因行为人主体身份不同而不同,刑罚的特点是残酷、多死刑和肉刑。2 1910年,大清新刑律颁布,结束了诸法合体,产生了现代刑法。二、建国以后刑法发展1 1979以前我国无刑法典,只有几个单行条例和大量的中共中央或国务院的文件起刑法作用。2 1979年我国制定并颁布了建国后的第一部刑法典,该法典于1980年1月1日实施,此后不久,因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变革很大,为适应打击犯罪的需要,全国人大常委陆续通过并颁布了23个单行刑法。3 1997年3月颁布了修改后的新刑法,一直沿用至今。从1999年开始至今,全国人大颁布了五个刑法修正案,一个决定,7个立法解释。现正制定修正案六。这些修正或补充主要是关于经

4、济犯罪的。,第三节 刑法的根据、任务,一、我国刑法的根据1我国刑法的价值根据:惩罚犯罪、保护人权、限制滥用刑罚权。限制指从立法、司法、行刑角度的限制。保护人权既有保护被害人、也有保护未犯罪人不受刑事追究,更主要是保护已犯罪人不受法外制裁或受与其刑事责任不相适应的过重制裁。2刑法的法律根据是宪法。立法不能违宪,执行刑法、行刑中适用时,解释刑法不能违宪。3刑法的实践根据是我国与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二、我国刑法的任务(见刑法典第2条)教材P13,第四节 我国刑法的渊源与体例,一、刑法渊源概念指我国刑法在现实中的存在与表现形式二、我国刑法渊源划分1以司法机关是否可以直接援引作为定罪处刑的根据为标准,

5、分为直接、间接渊源。2以制定刑法的机关和刑法的适用范围为标准,分为全国性刑法和地方性刑法。3以刑法规范的法律内容为标准,分为普通刑法(刑法典)和特别刑法(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三、我国刑法的直接渊源和间接渊源1直接渊源:理论上,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其授权的地方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才是直接渊源,但实践中最高检察院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也是定罪量刑直接引用的法律规范。 直接渊源如下:(1)宪法(2)刑法典(3)附属刑法和单行刑法、(4)刑法立法解释(5)1979年的刑法及1979年以前的法令以及党和国家的政策。(6)地方性刑法(港、澳、台刑法和民族自治地方对刑法的变通规定)。,第四节 我国刑法的渊

6、源与体例,2间接渊源:指不能直接引用定罪量刑,但对理解刑法具体内容或其适用范围起重要参考作用的规定、习惯、判例等。 我国有(1)行政法规或规章(2)国际条约(3)风俗习惯(4)上级法院判例(英美法系为直接渊源) 在实践中,上级司法机关的会议精神、文件或有关领导机关的文件等也起间接渊源的作用。二、刑法典的编篡体例编、章、节、条、款、项。对款、项的理解。款中的前段、中段、后段。但书。,第五节 刑法的解释,一、概念:指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二、解释的必要性和特殊性1必要性:一是刑法的高度概括性需要解释,二是语言的多义性要求解释,三是社会不断变化、发展和刑法又具有稳定性需要解释。2刑法解释的特殊性:刑

7、法涉及到公民人身自由、甚至生命权等重要权利,决定了刑法的解释应比其他部门法严格。但个人认为严格主要是解释的主体、解释通过的程序上严格,不能理解为严格遵循刑法的字面含义。三、刑法解释的立场1主观主义的刑法解释论(按立法者原意) 2客观主义的刑法解释论(按社会需要) 个人赞同后者。四、解释的种类1从解释的效力分为法定(立法、司法解释)解释和学理解释。 立法解释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我国大陆的刑法)和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对特区的刑法)才有权进行。 司法解释权依法只有最高检察院和最高法院才有权进行。但实践中政法委、省一级检察院、法院、公安机关等也在进行。 实质上司法人员定处案件时也在解释,只是此种解释

8、只对本案有效,个人认为不能进行扩大、缩小、类推解释。,刑法的解释,2从解释的方法分: 通常的划分有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前者从刑法的字义、词义和语法规则来解释,不超过字面含义,既不扩大也不缩小。此是主观主义解释论坚持的立场。后者是从立法精神、立法目的、刑法与其他法的关系、刑法整体连系等进行解释,可以超过字面含义,可以扩大也可缩小。一般是客观主义的刑法解释立场。如全国人大常委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解释就扩大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范围。 教材还写了沿革解释、目的论解释,个人认为可以归入论理解释中。 扩大解释、缩小解释、当然解释、类推解释的含义。,第一章小结,该章对本科生为非重点章,但当中必需掌握的内容是:

9、刑法的概念、刑法与其他法的区别、我国刑法的渊源,刑法的法定解释、学理解释,文理解释、论理解释。论理解释中的扩大、限制、当然解释。,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典规定了罪刑法定、适用刑法人人平等、罪刑相适应原则,但学术上认为除此外还应有主客观相统一,罪责自负、不株连无辜,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等。第一节 罪刑法定原则一、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二、该原则的渊源、历史发展 在君主专制、人治的政治制度下不可能实行此原则。该原则是在资产阶级反对封建特权和司法擅断的斗争中提出的,在民主制下才可能实行。我赞同其理论基础是民主主义和尊重人权。 法国1810年刑法典第一次写进了此原则。此后

10、大多数国家纷纷效仿,在当今世界,各国刑法基本上都规定了此原则。 在我国,该原则最早规定在刑法中是清末的大清新刑律,国民党刑法也有类似规定,建国后至1980年以前未实行此原则,1979年刑法未明文规定此原则,但立法、司法实践基本实行了此原则,1997年刑法典明确规定了此原则。,罪刑法定原则,三、该原则的基本蕴涵:实行绝对的罪刑法定原则必然得出,1排除习惯法,2禁止法溯及既往,3禁止类推和扩张解释,4禁止不定期刑。但现代各国均认识到,不能将该原则绝对化。以上只是形式意义上的罪刑法定,实质意义上的罪刑法定原则要求法律规定要合理适当。 故现通行观点主张相对的罪刑法定原则,即吸收习惯法的合理因素、不禁止

11、轻法溯及既往,不禁止适应社会需要或合刑法目的的扩大解释刑法,只禁止绝对不定期刑。另刑法规定要明确具体。四、我国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体现 1997年刑法比1979年刑法不同之处:1明文规定此原则2取消类推制3取消口袋罪4取消绝对不定期刑(罚金、诬告陷害罪)5犯罪构成要件更明确具体。五、该原则与刑法解释中扩张、限制解释的关系。(即如何正确理解),第二节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一、该原则的历史发展1刑法面前人人平等是人们追求的理想,但在奴隶、封建社会,因经济制度、政治制度的原因不可能产生和实行此原则,刑法是维护公开的不平等。在资本主义社会,因其生产方式特点,决定政治上要求民主,法律上主张适用法律人人平

12、等,资本主义国家在刑法中均规定了此原则。2我国在57年反右以后改革开放前对此原则是批判,79年刑法未规定此原则,97年刑法第四条明确规定了此原则。二、该原则的基本内涵1含义:任何人不论其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文化程度、民族如何,犯了罪都应一样的追究刑事责任、一样的量刑和行刑,不允许有超越法律的特权。2实行此原则要求(1)定罪上一律平等(2)量刑上一律平等(3)行刑上一律平等。三、立法体现四、不能机械地理解此原则。 如在量刑时考虑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在行刑时根据犯罪人原身份不同在专门监狱服刑,在行刑时因科研等特殊需要对其监外执行,因外交斗争需要在定罪量刑上作妥协

13、等不能视为不平等。,第三节 罪刑相适应原则,一、该原则历史发展 该原则是公平公正思想在刑法中的表现,罪刑相适应原则是历代人们追求的理想,但等级制森严的奴隶、封建社会,不可能实行此原则。资本主义社会自由竞争、等价交换的经济制必然要求在刑法中实行此原则。17、18世纪的启蒙思想家极力倡导此原则,资产阶级取得政权后在其刑法中确立了此原则。我国79年刑法未明确规定此原则,但在罪刑关系设置上基本上以该原则为指导。97年刑法明确规定了此原则。二、该原则的基本内涵 犯多大的罪,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刑罚的轻重与其承但的刑事责任大小相适应。故尽管是罪刑相适应,从我国刑法第五条规定

14、“刑法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规定看,实质是罪责刑相适应。 罪刑相适应包括立法上的罪、刑关系相适应、量刑、行刑时的罪刑相适应。 罪的含义:指犯罪人犯罪行为四个要件方面的情况所体现的社会危害程度。 此处刑事责任的含义:指犯罪人犯罪前、犯罪中、犯罪后的表现,犯罪人个体心理、生理、思想品德等因素所体现的人身危险性大小。,第二章小结,该章必须掌握的重点问题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和理论上认为的基本原则有哪些,三大基本原则的含义、如何正确理解适用。特别是罪刑法定原则。,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第一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1)一、刑法空间效力的概念:刑法在什么地域内对什么人适用。

15、二、刑法的空间效力的学说1属地主义2属人主义3保护主义4世界主义5折衷主义(我国所采)三、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1“在我国领域内”的理解;包括我国的领陆、领水、领空。 按国际法的有关规定,各国对在该国登记的船舶和航空器内发生的犯罪具有刑事管辖权,故我国刑法规定了在我国船舶或航空器中发生的犯罪适用我国刑法。国际火车、汽车上发生的刑案刑法的适用。 在我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内发生的犯罪,一般也应适用我国刑法。 “在我国领域内犯罪”指犯罪的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 2以下情况不适用我国刑法:(1)在我国领域内犯罪,但其是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2)香港、澳门、台湾的刑事追究。(3)民族自

16、治地方所制定的变通或补充的规定。以上三项不适用我国刑法是指不适用广义的全国的刑法。教材第4“特别刑法的规定”则是指不适用狭义刑法。,第一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2),四、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权(1)我国一般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时要适用我国刑法,但按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追究。(2)我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我国领域外犯刑法规定之罪的,均应适用我国刑法。(3)行为人尽管已经外国审判,仍可依照我国刑法追究,但在外国已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五、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权 外国人在外国犯罪要适用我国刑法的条件是:(1)侵犯了我国国家或公民利益,且依我国刑法已构成犯罪(2)依照我国

17、刑法,此种犯罪的法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3)按行为地的刑法也构成了犯罪。即理论上常说的双重犯罪原则。六、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权 根据此原则适用我国刑法的条件是:(1)是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犯罪(我国现有灭种、劫持航空器、海盗、反和平、战争、反人道、非法使用武器、毒品、恐怖活动犯罪。)(2)我国缔结或参加时未对之宣布保留的。(3)发生在我国领域之外,且不是我国公民所犯或针对我国国家或我国公民的犯罪。(4)行为人进入了我国。,第二节 刑法的时间效力,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何时生效、何时失效、以及对生效以前实施的犯罪是否适用(溯及力)。一、刑法的生效时间1在公布之日起生效,(单行刑法

18、采此)2在公布后经过一定时间生效(刑法典采此)二、刑法的失效1立法机关明令废止。2自动失效:新法颁布后不宣布原法或原有关条款失效,但根据后法优先原则,原法或原条款自动失效。三、刑法的溯及力1概念,注意是行为发生在原刑法期间,新刑法生效后才审判或确定判决。如新法对之有效为有溯及力,无效就无溯及力。2各种原则 (1)从旧原则 (2)从新原则 (3)从轻原则 (4)从旧兼从轻原则(我国) (5)从新兼从轻原则,三 我国刑法的溯及力,3我国刑法对溯及力的规定及适用我国刑法是采取的从旧兼从轻原则,故:(1)原刑法规定为犯罪、现刑法规定不是犯罪的,现刑法具有溯及力。如原拐卖了十四周岁以上的男性。(2)原刑

19、法和现刑法均规定为犯罪,但现刑法处罚较轻的,现刑法具有溯及力。处刑较轻的含义,一是比较法定最高刑,(如盗窃罪)二是比较法定最低刑,(如敲诈勒索罪,现多了管制刑)三是比较附加刑。(如抢劫罪)有几种法定刑的,应以其犯罪情节应适用的量刑档次比较。(3)原刑法、现刑法规定相同,现刑法不具溯及力。(4)已生效案件,即使现刑法规定不是犯罪或处刑较轻,也不再变动。(如厂长和厂长助理案)(5)原刑法、现刑法均规定是犯罪,行为开始于原刑法,但继续或连续到现刑法生效以后的,或原刑法、现刑法时间均有同种性质的犯罪的,适用现刑法。,第四章 犯罪概念,第一节 犯罪的本质一、西方国家关于犯罪的本质的观点刑法基于什么将某种

20、行为规定为犯罪?这是犯罪的本质要解决的问题。费尔巴哈认为犯罪的本质是对法所赋予的权利的侵犯毕伦鲍姆认为是对法所保护的利益的侵害宾丁认为是对文化规范(人们日常生活的宗教、道德、风俗等)的违反夏弗斯塔茵认为是对义务的违反战后日本学者认为是对法益的侵犯,也是对义务的违反以上共同之处均是认为犯罪是超阶级的现象二、马克思主义关于犯罪本质的论述1犯罪是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2是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3犯罪和现行的统治都产生于相同的条件4不只是对法律的破坏 故犯罪的本质在于侵犯了统治阶级的统治利益和统治秩序。,第二节 犯罪的一般特征,一、犯罪的定义1犯罪的形式定义:仅从犯罪的法律表现形式上给犯罪所下的定义

21、。此定义认为犯罪是违反刑事法律并且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2犯罪的实质定义:指从犯罪的社会属性或者从社会属性和法律属性相结合的角度给犯罪所下的定义,后者也称混合定义。二、我国刑法中的犯罪定义 一切危害社会、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都是犯罪,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二、犯罪的基本特征,二、犯罪的基本特征(1),1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1)社会危害性的概念:从阶级本质看,是危害统治阶级的利益和统治秩序;从法律属性看,是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各种损害。(2)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比其他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更严重。(3)社会危害性的有无及程度大小的正确

22、衡量:A是随社会物质条件的变化而变化的;B从本质特征来看,是从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的角度衡量的,但统治阶级如不以行为最终是阻碍生产力发展才能犯罪化为标准来衡量,如不站在绝大多数人立场衡量,则此统治迟早会崩溃;C从法律特征来看,是由构成犯罪的主客观四个要件综合决定的;D社会危害性有物质的危害也有非物质的危害,有现实的危害也有可能的危害。,犯罪的基本特征(2),2犯罪是违反刑法的行为(1)违反刑法的含义:指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行为,或拒不实施刑法要求行为人必须为的行为。刑法指广义刑法。(2)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关系:前者是后者的基础,后者是前者的法律表现,一般二者是一致的。但在社会发生了变化,原刑

23、法中规定的犯罪已不具备社会危害性,或刑法原未规定为犯罪的行为现在具有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时二者就不一致。前者司法机关应按犯罪的本质定其无罪,后者依罪刑法定原则不应定罪,但均应及时修改刑法。(3)违反刑法指符合刑法总则和分则规定的某个罪的犯罪构成要件。3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应受刑罚处罚性)(1)一个行为如果无需刑罚制裁就能遏制或刑罚遏制无效则不应规定为犯罪。(2)应受刑罚处罚与社会危害性的关系。后者是前者的基础,前者是后者的法律后果。(3)“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与“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罚处罚”的区别;“应受刑罚处罚”与“需不需要给予刑罚处罚”的区别。,第三节 犯罪的分类,一、

24、犯罪的理论分类(一)自然犯与法定犯:是按违反人类论理还是违反行政法律法规划来分,前者违反人与人之间基本的行为规范,在任何社会一般都会将其规定为犯罪,后者阶级性明显、且随统治阶级的政策变化而变化。(二)身份犯与非身份犯:按构成犯罪的人是否需特定的身份来分。(三)行为犯与结果犯:按构成犯罪或构成犯罪既遂是只需行为还是既需要行为也需要结果来分。(四)实害犯与危险犯:按构成犯罪或构成犯罪既遂是需要实际造成损害(物质的、有形的)还是只需有造成损害的危险来分。 另还有初犯、再犯、累犯;即成犯、继续犯、状态犯;同时犯、同地犯、隔地犯;常业犯、常习犯、普通犯等的划分。二、犯罪的立法分类,第三节 犯罪的分类,二

25、、犯罪的立法分类(一)国事犯罪(政治犯罪)与普通犯罪:按犯罪是否侵犯国家的根基分类。(二)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按犯罪人主观罪过的不同分类。(三)亲告罪与非亲告罪:按刑法规定是否是告诉才处理来分类。(四)基本犯、加重犯与减轻犯。按刑法规定的法定刑的量刑档次是否有基本的、加重的、减轻的分类。加重犯有情节加重犯与结果加重犯。,第五章 犯罪构成,第一节 犯罪构成概说一、犯罪构成的历史渊源 在奴隶、封建社会因采集权、专制,是否构成犯罪由执掌政权人说了算,不可能限定构成犯罪的条件,故无犯罪构成理论。 在资本主义社会实行了罪刑法定原则,使犯罪构成理论有了产生的基础,也随人们认识的深化,故在上世纪初形成了犯罪

26、构成理论。 从资产阶级犯罪构成理论的历史发展过程看,尽管关于构成要件的概念和内容一直在争论,但总的趋势是逐步扩大构成要件的内容,把更多的主观因素和规范因素列入构成要件之内,并且强调构成要件的主客观因素的联系和统一,强调构成要件的整体性和统一性。二、犯罪构成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主观的要件与客观的要件的有机整体。2特征:(1)是一个有机整体(2)是抽象的。有两个层次的抽象,一是一切犯罪均必须具有四个方面的要件(客体、客观要件、主体、主观要件)。二是每一具体犯罪构成对该类犯罪的抽象。(3)具体犯罪有哪些构成要件是由刑法(总则和分则、广义刑法)所规定的

27、(法定性)。但此种规定有时是隐含的,如犯罪客体。,三、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关系,1二者的联系:犯罪概念是规定犯罪的基础,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体现。犯罪概念决定犯罪构成,犯罪构成表现犯罪概念,二者是内容(犯罪概念)与形式(犯罪构成)、抽象与具体的关系。 2二者的区别:(1)二者揭示的内容不同,犯罪概念回答什么是犯罪,犯罪构成回答构成犯罪需具备哪些条件。(2)二者的属性不同,前者是具体的,有多少个犯罪就有多少个犯罪构成(具体犯罪构成),后者是抽象的、一般的,(指任何犯罪均具有的特征)。(3)两者发挥的作用不同。前者的作用除区别罪与非罪外,还有区分此罪与彼罪的作用,而后者的作用只区别罪与非罪。,

28、第二节 犯罪构成要件概说,一、犯罪构成要件的概念:指构成犯罪的四个方面的各种必不可少的事实要素。二、犯罪构成要件的分类;1客观的要件与主观的要件:以此事实要素是脱离于犯罪人和犯罪人的意识而存在的外部的、客观的还是犯罪人主体和犯罪人内部心理的要素来区分。 主观的要件有犯罪主体(年龄、刑事责任能力、特定身份),犯罪人主观要件(故意、过失,二者统称为罪过,目的、动机等)。 客观的要件有犯罪客体和客观要件(危害对象、行为、结果、行为时间、地点、方法等)。2共同的要件与选择的要件:以此事实是否为每个犯罪均必需的为标准区分。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和犯罪客体、罪过(故意和过失)、危害行为是每个犯罪均必需

29、具备的,为共同的要件,其余为选择的要件。3具体的要件与一般的要件:以犯罪构成的要件是某一具体犯罪构成的要件还是一些犯罪构成共同存在的要件所作的区分。,三、犯罪构成要件的内容,我国刑法通说是四要件说,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犯罪主观要件。1犯罪客体,用以说明犯罪侵犯了什么利益的要件。2犯罪客观要件,用以说明犯罪人实施了何种行为、造成了何种结果,在何时、何地对何人进行了侵犯的要件。(包括危害行为、结果、对象、时间、地点、方法、因果关系等)3犯罪主体,说明犯罪行为是何人实施的要件。(包括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身份、自然人、单位)4犯罪主观要件,用以说明犯罪人是在何种心理支配下实施的

30、行为的要件。(包括故意、过失、目的、动机),四、犯罪构成要件的排列,犯罪发生的过程是犯罪人(犯罪主体)在犯罪心理(犯罪主观要件)支配下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给社会造成了损害(客观要件),即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犯罪客体)。 但研究犯罪构成要件则应倒过来排列,因为: 1从客观到主观才符合人的认识规律,避免先抓人后找犯罪事实,以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即人们首先是认识到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受到了侵犯(犯罪客体),这种社会关系是怎样、在什么情况下被侵害的(客观要件),危害社会行为是由谁实施的(犯罪主体),犯罪主体是在何种主观心理态度支配下所为(犯罪主观要件)。 2此种排列符合司法机关认定犯罪

31、的顺序、途径。,第六章 犯罪客体,第一节 犯罪客体概述一、概念: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1犯罪客体是社会关系,即人与人之间、人与国家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2此种社会关系是由法律调整的,非由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不是犯罪客体。3此种关系只是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一部份,也包含了一部份不属于社会主义性质的社会关系。故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是受到了犯罪行为侵犯的社会关系。二 犯罪客体的地位通行的观点是属于犯罪不可缺少的要件。三、犯罪客体的立法方式 我国刑法分则的每章的名称就是该章犯罪的同类客体,对犯罪的直接客体大多数不是在立法上明确直接规定,而是间接地规定,即要通过刑法对犯罪行为、犯罪

32、对象、其违反的法规的规定、该罪规定在分则的哪一章等进行理论上的分析才能得出。故有时对同一犯罪其侵犯的客体是什么会有不同的观点。四、分析研究犯罪客体的意义1认识犯罪的本质特征2科学划分犯罪类别、建立科学的刑法分则的体系3正确确定犯罪性质,分清此罪彼罪的界线4正确衡量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作到正确量刑。,第二节 犯罪客体的种类,一、犯罪客体的一般分类 按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大小的不同将其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一)一般客体:指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整体。(二)同类客体:被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份或某一方面。同类客体是刑法分则分章、

33、分节的基础。(三)直接客体:具体犯罪侵犯的、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具体的社会关系。二、直接客体的种类(一)简单客体与复杂客体:按直接客体是一个还是一个以上而区分。(二)主要客体、次要客体、随机客体:根据直接客体在犯罪中受到危害的程度、机遇、及立法保护的重点,将复杂客体分为主要、次要、随机客体。 有时此罪与彼罪界线模糊时,则分析主要客体是什么可以正确界定犯罪性质。主要还是次要,会随社会的变化、立法者的重视程度而发生变化。随机客体不是构成具体罪的必要要件,一般是重的量刑档次条件。,第三节 犯罪对象,一、犯罪对象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指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人或物。犯罪对象不同于被害人,有时二者一致,有时不一

34、致。2特征:(1)因其具有形态、空间等物理特征,故具有客观实在性和可感知性。(2)是犯罪行为的真实记录。犯罪行为总会对其施加影响,使其位置移动、外观发生变化、数量增减、灭失、毁损、归属变化等。二、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一)二者的连系: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与犯罪客体的桥梁和纽带。即行为对象客体。犯罪客体是否存在,一般可通过犯罪行为使犯罪对象发生的变化中揭示出来。同一种犯罪对象因与其他事物的连系不同,代表了不同的社会关系。犯罪对象代表了何种社会关系,由犯罪对象与何种事物连系决定。(二)二者的区别:,(二)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一般区别如下1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一般不。2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构

35、成的必要要件,犯罪对象不是。3任何犯罪均会使犯罪客体受到损害,但并非任何犯罪的对象都会受到损害。4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一般不是。从认识论角度有以下区别1前者反映了犯罪行为本质,后者是犯罪行为的表面特征。2前者是稳定的、不变的,同一犯罪任何时候、任何地点犯罪客体是相同的,而后者是易变的、易受外部环境影响而不同。3前者是抽象的、非实在的,不能被人们直接感知,只能通过人的认识、理性思维去把握。而后者是客观的、实在的,能为人的感官所直接感受和把握。,第七章 犯罪客观要件,第一节 犯罪客观要件概述一、犯罪客观要件的概念、范围与特征1概念:指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客观方面必须具备的事实要素。2范

36、围: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危害行为与结果的因果关系、时间、地点、方法。犯罪对象也属于客观要件的范围,因其与犯罪客体连系非常紧密又易混淆,故在犯罪客体中讲述。3特征:(1)客观性(2)多样性(与其他要件相比)(3)法定性。二、犯罪客观要件的分类1必要要件:危害行为2选择要件:危害结果、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时间、地点、方法、对象属于选择要件,只有部份犯罪这些要素成为构成犯罪所必须。,第二节 危害行为,一、危害行为的概念与特征1概念;行为人在意识、意志支配下违反刑法的、危害社会的作为或不作为。2特征:(1)只能是人的行为,人指有生命的自然人或单位。(2)是人在意识、意志支配下的行为。人的本能

37、反射动作,睡梦中的行为、精神病人的行为、身体受强制的行为均无有意性,不是刑法研究的危害行为。(3)是对社会有害的行为。(4)是违反刑法的行为。二、危害行为的基本形态根据划分的根据不同,可以作不同的区分,如实害行为与危险行为、单独行为与共同行为、故意行为与过失行为等,但这些划分对区分罪与非罪的界线无意义,有意义的、基本的是作为和不作为。,二、危害行为的基本形态,1、作为:(1)概念:指行为人用积极的身体动作实施刑法禁止的行为。(2)特征:A行为人有积极的身体动作。B行为可能是一个动作也可能是一系列动作组成。是一个行为还是数个行为看其符合刑法规定的一个罪的行为还是数个罪行为。C行为违反的是刑法禁止

38、性规范。(3)作为的类型A利用自身条件的行为B利用外力条件的行为。包括利用工具、利用他人、利用动物、利用自然力等。但此种被利用的与危害结果之间必须是高概率或必然的因果关系,否则不是危害行为。2不作为(1)概念: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的义务、且有能力履行此义务而不履行该义务。(2)构成条件:第一,有实施某种行为的义务。此义务的来源有三1法律的明确规定,此种规定要为刑法所认可。2职务或业务的要求3行为人先行的行为。先行行为有合法行为、自愿承担义务行为、合同行为、犯罪行为等。,不作为的构成条件,第一、行为人有积极行为的义务。第二,行为人有履行义务的能力。第三、行为人没有履行此义务。未履行义务不

39、等于无任何行为,是指未履行刑法要求其必须履行的行为。 不作为的社会危害性一般小于作为,故大多不作为需发生危害社会结果才构成犯罪,否则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况,但此不是必要条件。不作为犯罪可以由过失构成也可以由故意构成。(3)不作为的分类:大陆法系按其是否是构成犯罪的条件分为纯正不作为犯和不纯正不作为犯。(三)持有1概念;对某种有形物的实际控制状态。2性质:有学者认为此是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而成,属于独立于作为与不作为的第三种情况。,第三节 危害结果,一、危害结果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危害结果是指危害行为对犯罪客体造成的现实损害或者有造成损害的危险的事实,但此为广义结果概念,个人认为狭义的结

40、果只指危害行为对犯罪客体造成的物质性损害(包括实害和危险)。2特征(1)客观性。(2)特定性,即该结果是前述的危害行为所导致的结果。(3)法定性,构成结果才具有此特征。二、危害结果的种类1构成结果与非构成结果:按此结果是否是某罪构成犯罪或构成既遂或构成结果加重犯的必备条件区分。教材称随机客体的结果均是非构成结果不妥当,如该结果是构成结果加重犯所必须的,则属于构成结果。(包括定罪结果、既遂结果、结果加重犯结果) 非构成结果有三种(1)存在于犯罪未遂、中止的中间结果。(2)刑法规定有情节或结果加重犯时,此结果又构不成结果加重犯或情节加重犯的结果。(3)其他结果。,危害结果,2、物质性结果结果与非物

41、质性结果:以危害结果是否发生物质性变化、是否可直接计量、人们是否可直接感知划分。3直接结果与间接结果:以结果距离危害行为的远近或与危害行为的连系形式划分。直接结果一般影响定罪,间接结果一般影响量刑不影响定罪。4实害结果与危险结果(此种结果是物质性结果):以危害行为对客体的损害是现实的还是损害的危险来划分。实害结果是大多数故意犯罪构成既遂的条件,也是绝大多数过失犯罪成立的条件。三、我国刑法对危害结果的规定1在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概念中明确规定危害结果(广义结果)。2将发生物质性的危害结果作为某些故意犯罪既遂标准。3将发生某种物质性损害的危险作为构成某些故意犯罪的既遂标准,也作为个别过失犯罪成立的

42、条件。4将造成某种严重的物质性结果作为成立大多数过失犯罪的条件。5将发生某种特殊的物质性结果作为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线(转化犯)。6将造成某种严重的物质性结果作为适用重的量刑档次或从重处罚的标准。以上26均指物质性结果。,四 危害结果的地位与作用,一、危害结果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 狭义危害结果不是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物质性实害结果是绝大多数过失犯罪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物质性实害结果是大多故意犯罪既遂的必要条件,物质性实害结果是一部份故意犯罪构成犯罪的条件(多是经济犯罪),也是间接故意犯罪成立条件。物质性危险结果是少数故意犯罪构成犯罪或构成犯罪既遂的必要条件,有两个过失犯罪(防害传染病防治罪、防害国

43、际卫生检疫罪)只要有物质性危险结果就可成立犯罪。未完成形态犯罪、行为犯的成立无需危害结果。二、危害结果的作用1影响定罪(1)影响罪与非罪。绝大多数过失犯罪、一部份经济犯罪、间接故意犯罪均需危害结果才构成犯罪。(2)影响基本形态与加重情节。(3)多数故意犯罪以是否发生了结果作为区分既遂未遂的标准。2影响量刑:在同一个量刑辐度中,结果轻重是量刑时考虑的重要因素。,第四节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一),一、刑法因果关系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指危害行为引起的危害结果(研究因果关系的结果是狭义结果,即物质性结果。2特征:(1)客观性(2)相对性(3)时间的先后顺序性(4)复杂性,从数量看,有多因一果、一因多果、

44、多因多果等。从原因与结果的远近看,有直接、间接的因果关系等。从原因对结果的作用看,有主要原因、次要原因。从原因中是否包含引起结果的内在根据看,有必然因果关系和偶然因果关系等。 刑法因果关系特有的特征:(1)特定性(2)法定性(构成结果才具有此特征),有时直接规定,如“引起”“以致”“造成”“致”等,有时是间接规定。二、刑法因果关系的具体形式1必然因果关系与偶然因果关系:以危害行为是否包含产生危害结果的内在根据为标准划分。2直接因果关系与间接因果关系:以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联系的远近为标准划分。 必然因果关系可能是间接因果关系,偶然因果关系也可能是直接因果关系。,刑法中的因果关系(二),三、刑

45、法因果关系的地位与作用 教材认为因果关系不是犯罪构成的要件,个人认为是,只是不是任何犯罪均需具有的要件,否则不好解释刑法因果关系的法定性特征。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有因果关系,行为人才对此结果承担刑事责任,但有因果关系不等于行为人一定构成犯罪。,第五节 犯罪的其他客观要件,一、犯罪其他客观要件的种类 除前述的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外,有的犯罪构成犯罪还必须具有特定的对象、方法、时间、地点。二、犯罪其他客观要件的法律规定1涉及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持有型犯罪等均需特定的对象,否则不构成这些罪,但行为人认为是这些特定对象而行为,但不是这些对象,属于主观认识错误,属于对象不能犯未遂。

46、2个别犯罪以特定的时间、地点作为构成该罪的必要要件。3一部份犯罪需要特定的方法才构成此罪。4个别犯罪需要在特定地点行为才构成犯罪。三、犯罪的对象、时间、地点、方法对定罪量刑的意义 在刑法无明文规定必须具有特定的对象、方法、时间、地点才构成犯罪时,以上因素一般不影响定罪,但要影响量刑。,第八章 犯罪主体要件,第一节 犯罪主体与犯罪主体要件一、犯罪主体与犯罪主体要件1概念:指实施犯罪行为、应负刑事责任的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2犯罪主体要件:(1)自然人犯罪主体要件:达到一定年龄、具有辩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人。以上为自然人主体一般要件。 行为人具有特殊的职业、身份等才能构成犯罪为自然人主体的特殊要

47、件。(2)单位犯罪主体要件:具备相对独立的地位、具有独立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即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是一切单位成为犯罪主体的必备条件。 有的单位犯罪需单位具有特定的法律性质或职能才能构成,此为单位犯罪主体特殊要件。3刑事责任能力是犯罪主体要件的核心。,第二节 自然人犯罪主体的一般要件,一,刑事责任能力1概念:指行为人辩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的能力。(1)辩认能力:指行为人能认识到自己是在干什么、行为对社会是有害还是有利、行为会导致何种后果等的能力。(意识)(2)控制能力:指行为人在认识能力的基础上能控制自己为还是不为危害社会的行为的能力。(意志)(3)两种能力的关系:有辩认能力才可能有控制能力,无辩认

48、能力就无控制能力。但有了辩认能力也可能无控制能力,有控制能力的人肯定有辩认能力。2 影响刑事责任能力有或无、大或小的因素: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有年龄、精神状况、智力、听、视、语能、文化、社会阅历、专业技能等。但作为犯罪主体的一般要件刑法只规定了年龄、精神上的辩认和控制(精神)状态,另规定了影响刑事责任能力大小的听、视、语能。3承担刑事责任须行为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理由:因有此能力的人才有相对的意志自由,有此能力选择了犯罪受刑罚惩罚才符合社会公平正义观,也才能达刑罚的目的,即预防犯罪人本人再次犯罪和威慑、教育其他人不走犯罪道路。对无此能力的人危害社会也以犯罪认定、施以刑罚无效,人们也会认为是不

49、人道。,二 刑事责任年龄,(一)刑事责任年龄的概念1概念;指刑法规定的主体为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2刑事责任年龄与刑事责任能力的关系。有内在的规律关系,只有达到一定年龄,其生理、心理才会成熟,才能正确辩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本来有个体差异,但为避免法官枉法和因法官能力不同不能正确认定、也为满足人们公平观,现代各国法律均会在刑法中统一规定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二)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划分(我国)1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16岁以上2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14岁16岁,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承担刑事责任。未满十六岁人在绑架中杀害人质的、劫持航空器中杀人的等可定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3从宽刑事责任年龄阶段:14岁18岁。对之必须从轻或减轻处罚,且不得判处死刑,司法解释还规定可多判缓刑,处罚金刑也比成人轻等。4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14岁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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