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工程师培训.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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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8/10/13,1,专利工程师培训,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南京苏高专利商标事务所 潘建国电话:18952801192邮箱:QQ: 1125168940镇江市正东路37号尚友大厦八楼,一、民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二、民事主体三、民事权利四、民事法律行为五、民事责任六、诉讼时效,第一编 民法通则,第一编 民法通则,一、民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 民法: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法的原则:平等、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就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主要是财产关系,

2、也包括人身关系。,第一编 民法通则,二、民事主体 1、自然人:参与民事活动的公民个人,包括本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2、法人:具有独立民事主体资格的组织或实体。 3、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一编 民法通则,三、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法律所赋予的享有特定利益的法律上之力,是受法律支持与保障的一种力量。包括财产权和非财产权。,财产权,物权,自物权,他物权,所有权,用益物权,债权,合同所生之债,侵权所生之债,无因管理所生之债,不当得利所生之债,知识产权,其他民事法律行为所生之债(含股权中的财产权),继承权 (兼有财产权和非财产权性质),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押权等,占有,人身权:人

3、格权和身份权 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含法人)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亦不可转让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1、人格权(自然人或法人所享有的法定权利)(1)范围: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人身自由权、通信自由权、婚姻自由权(2)性质:(1)非财产权;(2)为绝对权(对世权);(3)专属权(不得让与)2、身份权(与特定身份有关的权利) 如:监护权、发明人的署名权等,第一编 民法通则,第一编 民法通则,四、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 有效要件:行为人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 效力:产生当事人所期望的法律效果 代理:代理人代理本人

4、从事民事法律行为,后果由本人承担的行为。,第一编 民法通则,五、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归责原则:过错、无过错、公平 抗辩事由(免责事由):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第一编 民法通则,第二编 合同法,一、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二、合同的成立三、合同的效力四、合同的履行五、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六、合同的终止七、违约责任八、技术合同九、委托合同,一、合同概念、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1、合同的概念: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2、不适用于合同法的协议关系3、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当事人平等原则(第3条)自愿原则(合同自由原则)(第

5、4条)、合同公平原则(第5条)诚实信用原则(第6条)、公序良俗原则及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第7条)、合同严守原则(第8条),第二编 合同法,二、合同的订立,(一)合同的形式(第10条)1、口头形式2、其他形式3、书面形式(二)合同的一般条款,第二编 合同法,(三)合同订立的过程,1、要约:合同当事人一方向他方提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1)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2)要约的生效(3)要约的撤回(4)要约的撤销,第二编 合同法,(三)合同订立的过程,2、承诺: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的完全接受要约的意思表示(1)承诺的方式(2)承诺的期限(3)承诺的生效(4)撤回(5)承诺的变更与新要约(6)承诺迟延

6、,第二编 合同法,(四)合同的成立,1、合同成立的时间 (1)一般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25条)(2)特殊规定:A、合同书形式签字或盖章时(32)B、确认书形式签订确认书时(33)C、当事人以履行主要义务方式成立合同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第36、37条)2、合同成立的地点(第34、35条),第二编 合同法,(五)格式合同,1、格式合同条款的含义2、格式合同条款提供一方的义务3、格式合同条款的无效4、格式合同条款的解释,第二编 合同法,(六)缔约过失责任,1、缔约过失责任的含义(1)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2)缔约过失行为人有过失(3)违反诚实信用原则2、缔约过失责任适用范围3、缔约过失责

7、任的承担,第二编 合同法,(七)合同订立过程中的保密义务,1、保密义务:以诚实信用原则为 基础2、损害赔偿责任,第二编 合同法,三、合同的效力,(一)合同的生效(第44条)1、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二编 合同法,(二)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关系,1、合同的生效必然以成立为前提2、注意合同成立但不生效的情况(1)附条件或者附期限(2)效力待定的合同A、当事人行为能力欠缺B、无权代理C、无权处分3、表见代理订立的合同4、表见代表订立的合同,第二编 合同法,(三)无效合同(52条),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

8、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二编 合同法,(四)可撤销合同(54条),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4、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第二编 合同法,(五)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58条),1、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效力(1)全部无效(2)部分无效2、合同解决争议条款的独立性3、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9、第二编 合同法,四、合同的履行,(一)合同履行的原则1、全面履行(60条)2、诚实信用原则(60条)(1)通知(2)协助(3)保密,第二编 合同法,(二)合同约定不明时的补救和处理,履行标的的质量、价格、地点、期限、方式和履行费用不明确的情况下:1、当事人可协议补充(61条)2、按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补充(61条)3、按合同法第62条处理,第二编 合同法,(三)合同履行中的相对性,1、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违约责任2、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违约责任,第二编 合同法,(四)履行中的抗辩权,1、同时履行抗辩权双务合同、合同履行没有先后顺序2、先履行抗辩权双务合同、合同履行有先后顺序3、不

10、安抗辩权(1)抗辩权属于先履行一方(2)后履行一方财产、信用状况严重恶化导致履行能力丧失(3)先履行一方有证据表明后履行一方能力丧失(4)后履行一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供担保,第二编 合同法,(五)代位权和撤销权,1、代位权是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而以自己名义代债务人行使其到期债权的权利。-代位权行使的前提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对第三人的债权,并且损害了债权人的权利。2、撤销权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有害于债权人的财产处分行为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1)无偿处分财产(包括免除债务),不管相对人主观状态如何,均可撤销。(2)低价转让财产,相对人明知时可撤销。,第二编 合同法,五、合同的变更和转让,(一)合同变更

11、 1、合同变更从狭义上讲是合同当事人、性质不发生变化(如买卖变赠与)而发生权利义务发生变化,并且以有效合同为前提。 2、合同变更是以当事人协商一致为基本方法,也可以是因当事人行使选择权、可撤销、变更合同之变更(合同效力不受否定)。,第二编 合同法,(二)合同的转让,1、债权让与(1)债权让与协议在债权人和债务人达成一致时生效,但只有在通知债务人时才对债务人发生效力。(2)债权转让的通知不能撤销,受让人同意的除外。而且采取到达主义。(3)债权转让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应当向新的债权人履行。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抵销权一并转移。,第二编 合同法,2、合同义务的转让债务承担(1)债务承担是债

12、务人将合同债务的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2)债务承担应经债权人同意。(3)抗辩权的转移(4)从债务的转移3、合同义务的概括转移,第二编 合同法,六、合同的终止,(一)合同终止的事由1、按约履行2、解除3、抵销4、提存5、免除6、混同,第二编 合同法,(二)合同的解除(93、94),1、解除是以当事人以意思表示消灭已经生效的法律行为的制度2、解除的种类(1)当事人协商解除,不需要解除条件。 (2)单方解除,解除须符合条件:A、法定解除权:不可抗力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对方根本违约对方当事人迟延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预期违约。,第二编 合同法,(二)合同的解除,B、约定解除权。3、解除权人应当及时

13、行使解除权,有法定或约定期限的在期限内行使,没有该期限的经催告后仍不行使的而消灭。解除权行使以通知而生效。,第二编 合同法,(三)抵销,1、法定抵销。双方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主动和被动债权已届满清偿期。形成权应当以通知对方而生效。2、合意抵销。双方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经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也可以抵销,不论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合意生效则债的关系消灭。,第二编 合同法,(四)提存,1、提存的事由: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下落不明、死亡但尚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2、提存的标的物的所有权、费用、风险、孳息均归属债权人。3、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

14、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价款。4、除斥期间,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债权人不受领的,领取权消灭。,第二编 合同法,(五)混同,债权、债务归于一人,涉及第三人利益的,不消灭债的关系。,第二编 合同法,(六)免除,免除:应向债务人作出免除债务的意思表示,因而是有相对人的单方法律行为、无因行为、意思不得撤回。,第二编 合同法,五、违约责任,(一)违约责任的含义: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所应承担的一种民事责任。(二)违约责任的特征1、约定性2、财产性,第二编 合同法,(三)预期违约,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

15、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二编 合同法,(四)违约责任的形式,1、实际履行(第110条)2、补救措施(第111条)3、违约金(114条)4、赔偿损失(113条):注意可预见规则5、定金责任(115条):注意定金与违约金的关系,第二编 合同法,(五)违约责任的抗辩事由和减损规则,1、不可抗力(117条)2、对方当事人未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119条)3、双方责任(120)4、第三人行为造成违约(121条),第二编 合同法,3、技术开发合同中技术成果的归属(1)委托开发合同:合同法第339条(2)合作开发合同:合同法第340条A、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归属B、技术秘密成果的归属4、技术转让合同中后续

16、技术成果的归属:合同法第354条5、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中新创新技术成果的归属 :合同法第363条,第二编 合同法,六、技术合同,(一) 技术成果及其归属1、技术成果的概念(司法解释第1条)2、职务与非职务技术成果的归属(1)职务技术成果的概念:职务技术成果是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法326条)(2)归属1)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法326条)2)非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法327条)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其职工就职工在职期间或者离职以后所完成的技术成果的权益有约定

17、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约定确认。(解释1)(特别规定) 4)个人完成的技术成果,属于执行原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又主要利用了现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的,应当按照该自然人原所在和现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达成的协议确认权益。不能达成协议的,根据对完成该项技术成果的贡献大小由双方合理分享。 (解释5条),第二编 合同法,(二)技术合同的无效和可撤销,1、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2、欺诈订立的技术合同属于可撤销或变更的合同3、技术合同无效和可撤销合同的处理(1)停止使用该技术成果(使用人有恶意)(2)继续使用该技术成果(使用人善意)(3)按侵权处理

18、(4)赔偿损失,第二编 合同法,(三)技术开发合同,1、委托开发合同2、合作开发合同,司法解释第19条第2款3、技术开发合同的开发失败风险,合同法第338条,第二编 合同法,(四)技术转让合同,1、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1)专利(2)专利申请(3)技术秘密2、技术转让合同的种类(1)专利权转让(2)专利申请权转让(3)技术秘密转让 合同让与人承担的保密义务不限制其申请专利,但当事人约定让与人不得申请专利的除外。,第二编 合同法,(4)、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包括: 独占实施许可;排他实施许可;普通实施许可,第二编 合同法,(五)技术咨询与技术服务合同,1、技术咨询合同的概念2、技术服务合同概念,第二编

19、 合同法,七、委托合同,(一)委托合同的概念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为委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合同。可以是有或无偿合同,诺成合同,受托人处理的事务可以是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第二编 合同法,(二)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1、委托人有任意解除权2、委托人在间接代理中的介入权、对第三人的选择权。3、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义务4、委托人赔偿损失的义务,第二编 合同法,(三)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1、受托人的权利(1)任意解除权(2)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第三人的原因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2、受托人的义务(1)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转委托应当经委托人同意。(2)受托

20、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3)受托人向委托人承担报告义务。(4)受托人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5)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二编 合同法,民事诉讼法,一、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知识二、民事诉讼的管辖三、审判组织和诉讼参加人四、民事诉讼证据五、财产保全六、民事审判程序七、审判监督程序八、执行程序九、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第三编 民事诉讼法,一、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知识,1、民事诉讼法的效力(1)适用范围(2)对人的效力(3)空间效力(4)时间效力,第三编 民事诉讼法,(二)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1、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3、当事人

21、诉讼权利平等原则4、辩论原则5、处分原则,第三编 民事诉讼法,(三)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1、合议制度2、回避制度3、两审终审制度4、公开审判制度,第三编 民事诉讼法,二、民事诉讼的管辖,(一)级别管辖(二)地域管辖1、一般地域管辖:以当事人住所地确定管辖2、特殊地域管辖:综合考虑(三)专属管辖(四)协议管辖,第三编 民事诉讼法,(三)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四)管辖权异议,第三编 民事诉讼法,三、审判组织和诉讼参加人,(一)审判组织1、合议庭2、案件评议(二)诉讼当事人1、诉讼当事人的范围: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2、诉讼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三编 民事诉讼法,3、共同诉讼:原告或者被告一方为

22、多人(1)普通的共同诉讼:诉讼标的同种类,某企业的一次环境污染致使多人受害,受害人提起的诉讼(2)必要的共同诉讼:某甲向乙、丙共有是一专利权提出的权属争议纠纷(3)共同诉讼的代表人:由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推选出来,代表其利益实施诉讼行为的人,第三编 民事诉讼法,4、第三人(1)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常是基于物权性权利提出的请求,如甲、乙争议一专利权,丙主张该专利权为自己所有。(2)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与其有利害关系A、辅助型第三人,如产品质量诉讼B、被告型第三人,如甲诉乙侵犯专利权,但乙称侵犯专利权的是丙,法院通知丙参加诉讼,第三编 民事诉讼法,(三)诉讼代理人

23、,1、法定代理人2、委托代理人3、授权委托书4、诉讼代理人的权利,第三编 民事诉讼法,四、民事诉讼证据,(一)证据的种类(二)证据的基本要求1、真实性2、合法性3、关联性,第三编 民事诉讼法,(三)当事人的举证1、一般的举证原则:谁主张谁证明2、特殊的举证原则:举证责任的倒置(四)法院依职权调查1、法院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2、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第三编 民事诉讼法,(五)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1、举证时限的确定2、举证时限届满的法律效力3、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4、证据交换5、新证据,第三编 民事诉讼法,(六)证据的出示、质证,1、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2、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

24、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3、各类种类质证的要求(1)书证要求出示原件(2)物证要求出示原物(3)视听资料要求原件或者原物(4)证人应当出庭作证(5)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6)专家证人,第三编 民事诉讼法,(六)证据的出示、质证,(7)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须举证(8)当事人无须举证的事实:众所周知的事实;自然规律及定理等,第三编 民事诉讼法,(七)证据的保全,1、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2、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第三编 民

25、事诉讼法,五、财产保全,(一)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二)诉前的财产保全: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三)保全的范围和方式:1、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2、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第三编 民事诉讼法,五、财产保全,(四)申请人的担保1、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2、诉前保全的,申请人应当提供

26、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五)被申请人的反担保: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六)申请错误的损害赔偿: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第三编 民事诉讼法,六、民事审判程序,(一)第一审普通程序1、起诉(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三编 民事诉讼法,2、审理前的准备被告的答辩3、法庭审理程序:核对当事人、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调解和判决4、诉讼中止

27、和终结5、判决和裁定,第三编 民事诉讼法,(二)二审程序1、上诉期间(第147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审理的方式(第152条)3、判决(153条)4、二审期限(第159条),第三编 民事诉讼法,七、审判监督程序,(一)有权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第177条)(二)当事人申请再审(第178、179条)(三)检察院抗诉,第三编 民事诉讼法,八、执行程序,(一)执行根据和执行管辖(第201条)(二)执行异议和中止执行(第202条、20

28、4条)(三)执行和解(第207条)(四)执行担保(第208条)(五)执行申请1、执行申请的条件2、不予执行3、申请执行的期间,第三编 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六)执行措施1、查询、冻结、划拨存款2、查封、扣押财产3、强制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4、办理有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5、对被执行人行为的强制执行(七)中止执行和执行终结,第三编 民事诉讼法,第三编 商标法,一、 商标概述,(一)、商标的概念 商标是商事主体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提供的服务上使用的,由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构成的,用以同其他商事主体经营的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相区别的标记。,第四编 商标法,(二)、商标的分类

29、,1、平面商标立体商标 2、商品商标服务商标 3、注册商标未注册商标 (Registered Trademark)、TM(TradeMark) 4、普通商标驰名商标 5、特殊商标类型 证明商标、联合商标、防御商标、集体商标、等级商标,第四编 商标法,(三)、注册商标的种类,1、商品商标。如“海尔”、“长虹”。2、服务商标。如“小土豆”餐饮服务注册商标、“PICC”。3、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如:邮电、铁路、银行的集体标志。4、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

30、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如:绿色食品、真皮标志。,第四编 商标法,二、 商标权,(一)、商标权的概念 也称为商标专有权,是指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性质:工业产权、专有权、财产权 特征:专有性、时间性、地域性、无体性、法定性(二)、商标权的客体, 是指商标法所保护的注册商标。(三)、商标权的内容 1、所有权 2、使用权 3、禁止权 4、续展权 5、转让权 6、许可使用权,第四编 商标法,(三)、商标权的取得 (1)、原始取得 (2)、继受取得(四)、商标权的终止,第四编 商标法,1、注销

31、(1)、期满未续展 (2)、所有人申请注销 (3)、所有人死亡或终止,权利未转移实施条例第47条 2、撤销 (1)、争议裁定被撤销商第41条 (2)、注册不当被撤销商第41条 (3)、违法被撤销商第44条、第45条,第四编 商标法,三、 商标注册,(一)、商标注册的原则 1、注册原则 2、在先申请原则 3、自愿原则 例外:烟草制品 4、优先权原则,第四编 商标法,(二)、商标注册的条件,1、申请人: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2、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备法定的构成要素 3、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备显著性 4、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是法律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商第10条 5、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是不能作为商标

32、注册的标志商第11条、第12条,第四编 商标法,6、不得与在先权利相冲突 不得与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已经注册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相同:完全相同或者在视觉上难以区分; 相近似:大体相似,易造成消费者混淆。 商品或者服务的相同或者类似:1、商标注册商品与服务分类表;2、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 7、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被撤销或者注销未满1年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第46条,第四编 商标法,(三)、商标注册的申请,1、申请商标注册的要求2、申请商标注册的文件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图样;其他文件。3、注册商标的变更申请 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向商标局

33、提交变更申请书。 变更以后发给相应证明并公告。,第四编 商标法,(四)、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1、审查 形式审查(1)、申请人的主体资格;(2)、申请文件、商标图样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规定;(3)、有关证明文件是否齐全、真实可靠;(4)、申请注册费用是否缴纳等。 通过:发给受理通知书; 审查不合格:退回,不予受理; 基本合格但需补正的:限期补正。,第四编 商标法,实质审查 ( 1)、是否具备法定的构成要素; (2)、是否具备显著性; (3)、是否违反禁用条款; (4)、是否与在先权利相冲突; (5)是否属于恶意抢注; (6)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同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或者初步审定并公告

34、的商标相同或相近似; (7)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与被撤销或者注销不满一年的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等。,第四编 商标法,2、初步审定并公告。符合条件的,由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驳回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评委申请复审不服商评委的裁定,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起诉。 3、商标异议及异议复审商第30条公告3个月内任何人可以提异议;无异议,核准注册。提出异议的,商标局作出裁定。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不服,起诉。4、商标的核准注册商标注册证,第四编 商标法,四 、 注册商标的撤销,(一)撤销事由1、使用不当的,由商标局撤销(第44条)。(1)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2)

35、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3)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4)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2、商品不符合要求的撤销(第45条)。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不同情况:(1)责令限期改正;(2)通报或者处以罚款;(3)或者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第四编 商标法,第四编 商标法,3、对争议的注册商标的撤销(第41条第3款)。在先申请的商标注册人可以在后申请注册的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撤销。,第四编 商标法,4、注册无效、不当的撤销(第41条)。 商标法第41条规定注册商标无效不当的撤销事由。需要注意

36、:(1)申请人为任意第三人,而非仅利害关系人。(2)申请撤销的事由,非为商标之间的争议,而是商标本身无效或有瑕疵。第41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13条、第15条、第16条、第31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

37、起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第四编 商标法,(二)商标被撤销的后果1、1年内,不予核准。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者注销之日起1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第46条)。2、可以申请复审,有权起诉。第49条规定:“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四编 商标法,3、不具有溯及力,但要给予赔偿。条例第36条规定了商标撤销不具有追溯力原则。(1)依照

38、商标法第41条的规定撤销的注册商标,其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2)有关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在撤销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3)因商标注册人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五、 注册商标的续展与利用,(一)、注册商标的保护期 10年(二)、注册商标的续展 续展期:保护期结束前6个月 宽展期:期满后6个月(仍获得保护)(三)、注册商标的使用 1、使用价值 2、冰冻期:3年 3、使用方式:自己使用or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第四编 商标法,(四)、

39、注册商标的转让 1、私权利的处分 2、转让的情形:与企业一同转让or单独转让 3、程序(1)、达成转让协议;(2)、双方向商标局提出申请;(3)、商标局进行审查;(4)、发给受让人证明并公告。,第四编 商标法,4、商标转让过程中应该注意的问题(1)、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必须一并办理。 比如:泰山/秦山(烟);九明/旭月(灯具);雅奇/亚奇/雅琦(洗衣粉)(2)、不得影响转让前已经生效的许可合同的效力;(3)、集体商标不得转让;(4)、商标受让人必须保证该商标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第四编 商标法,(五)、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1、

40、许可的形式 ( 1 ) 、独占使用许可 ( 2)、普通使用许可2、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1)、书面形式;(2)、合同期限商标权有效期;(3)、被许可使用的商标与核定的商品服务类别与注册商标具有一致性。3、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备案制度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第四编 商标法,六、 商标权的保护,(一)商标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1对商标本身、以及商品的侵权行为。第52条列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

41、商标标识的;(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第四编 商标法,(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其他损害”,具体见条例第50条、最高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1)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2)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3)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4)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

42、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5)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二)不视为侵权行为的使用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标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条例第49条)。,第四编 商标法,第四编 商标法,(三)、侵犯商标权的处理方式和法律责任 1、处理方式 (1)、协商解决;(2)、行政处理;(3)、行政调解;(4)、诉讼。 2、法律责任 (1)、民事

43、责任 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商第56条。 (2)、行政责任商第53条、54条,(3)、刑事责任假冒注册商标罪;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销售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第四编 商标法,七、 驰名商标的保护,(一)、驰名商标的概念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知晓的商标。驰名商标不一定是注册商标。(二)、驰名商标的认定机制 1、认定机关 (1)、商标局;(2)、商评委;商细则第5条 ( 3)、人民法院。 2、认定条件 ( 1)、商第14条 (2)、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第四编 商标法,第四编 商标法,(三)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措施1、对未注册的驰名

44、商标。第13条第1款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因此,对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不得就相同、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第四编 商标法,2、对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第13条第2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第四编 商标法,3、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13条、第15条、第16条、第31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

45、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第41条第2款)。,第四编 商标法,4、企业名称不得利用他人的驰名商标。“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条例第53条),第五编 反不正当竞争法,1、概念:“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2、包括:(1)经营秘密:(2)经营方法、(3)货源情报等;(4)技术秘密:未公开的技术信息,一、侵犯商业秘密的有关问题(一)、商业秘密的概念和外延,(二)、商业秘密的特点 1、具有信息性(指与工商活动有关的信息); 2、具有保密性(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 3、具有一定的“新颖性”(不为公众所知) 4、具有实用性(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第五编 反不正当竞争法,(三)、侵害商业秘密的形式 1、以盗窃、利诱、胁迫等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获得的商业秘密;(如将窃取的商业秘密披露) 3、违约披露他人商业秘密; 4、第三人在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仍从侵权人处获取商业秘密。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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