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仅供参考)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工作,有效预防冲击地压事故,保障煤矿职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条 煤矿企业(煤矿)和相关单位的冲击地压防治工作,适用本细则。第三条 煤矿企业(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冲击地压防治的第一责任人,对防治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冲击地压防治工作负责;煤矿企业(煤矿)总工程师是冲击地压防治的技术负责人,对防治技术工作负责。第四条 冲击地压防治费用必须列入煤矿企业(煤矿)年度安全费用计划,满足冲击地压防治工作需要。第五条 冲击地压矿井必须编制冲击地压事故应急预案,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第六条 冲击地压矿井必须建立冲击地压防治安全技术管理制度、防治岗位安全责任制度、防治培训制度、事故报告制度等工作规范。第七条 鼓励煤矿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