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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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 威海市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 各级 政府 (管委) (含国家级开发区、南海新区管委,下同) 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健全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 ,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 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 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 规章 ,结合 我市 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 市 行政区域内 各级 政府 (管委) 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以下简称有关部门 )落实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 ,应当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 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

2、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坚持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 第四条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岗双责制度。各级政府(管委) 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和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对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全面领导责任 ;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承担重要领导2 责任 ;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章 政府职责 第五条 市政府和各区 市 政府(管委) 负责本行政区域安 全生产工作 ,履行下列职责 : (一 )实施安全发展战略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 ; (二 )研究制定

3、安全生产制度措施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 ,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 (三 )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 ,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队伍的职业化和专业化建设 ; (四 )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 ,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 (五 )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体系 ,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组织或者委托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 查处理 ; (六 )加大安全生产资金投入 ,落实政府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制度 ,按照规定执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岗位津贴 ; (七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

4、 府 (管委) 设立安全生产委员3 会 (以下简称安委会 ),作为本级人民政府 (管委) 安全生产议事协调机构 ,在本级人民政府 (管委) 领导下开展下列工作 : (一 )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安全生产工作部署 ; (二 )研究部署、指导协调本 辖区 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提出有关安全生产的制度、措施建议 ; (三 )组织分析安全生产形势 ,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 问题 ; (四 )组织、指导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工作 ,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奖惩建议 ; (五 )督促检查下级人民政府 (管委) 和本级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情况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专项整治 ,对重大事故隐患

5、挂牌督办 ; (六 )根据本级人民政府 (管委) 安排 ,向下级人民政府(管委) 发出警示通报 ,对有关人员进行约谈 ; (七 )承办本级人民政府 (管委) 交办的其他事项。 安委会下设办公室 ,为本级人民政府安委会的办事机构 ,设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负责安委会日常工作。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 独立设 立 安全生产工作机构 ,并明确相应规格、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对本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进行 监督检查 ,协助4 上级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三章 部门职责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

6、监督管理 ,履行下列职责 : (一 )制定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 ,加强安全生产宣传 ,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 产 主体责任,推进安全生产 标准化工作 ; (二 )依法实施涉及安全生产的行政许可 ,并对许可事项进行事中事后监管 ; (三 )依法开展涉及安全生产的行政执法工作 ,对生产经营单位 进行监督检查 ,督促整改事故隐患 ,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 (四 )制定事故应急预案 ,参与或者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 ,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 (五 )受理安全生产举报投诉 ,进行事故统计 ; (六 )国家 、 省 和市 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 、区市政府(管委) 负有行业领域管理

7、职责的部门要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行业领域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切实承担起指导安全管理的职责,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实施有利于安全生产的政策措施,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严格行业准入条件,提高行业安全生产水平。 5 市 、区市 政府 (管 委) 其他有关部门结合本部门工作职责,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市、区市政府(管委) 各有关部门除履行以上安全生产职责外,同时负责本单位及其所属 企业、 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 中央企业三级 及以下 单位、省属企业 (省管企业 二级单位及以下 )、 市管企业 和其他企业、单位 按照 属地监管 的 原则, 由 所在 地负有安全生产监

8、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 。 市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主要 负责 政策标准制定、业务指导 、综合 监督 等工作。 国家、省、市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综合监督管理 ,履行下列职责 : (一 )指导协调、监督检查下级人民政府 (管委) 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 (二 )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 ,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 (三 )发布安全生产信息 ,综合管理生产安全事故调度统计工作 ; (四 )对非煤矿山单位、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储存单位、烟花

9、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 6 (五 )对冶金、有色、建材、轻工、纺织、机械、商贸、烟草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 (六 )对生产经营单 位 (煤矿除外 )的职业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 (七 )对 职责范围内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八 )对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等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 (九 )组织、指导和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 (一 )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下达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

10、技术支撑体系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 (二 )将建设项目安全条件作为项目管理的重要内容 ; (三 )参与对不符合工业发展 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的矿山、化工等企业关闭及落实情况的监督指导 ; 粮食管理机构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负责粮食 流通领域 的 安全生产管理, 指导监督粮油仓储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 (一 )负责 工业安全生产 综合 管理 ; 7 (二 )负责军工单位和民用爆破器材生产销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以及船舶工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 (三 ) 负责监督、指导和督促电力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

11、规 , 负责协调解决影响电网安全的重大问题 ; (四)负责煤炭经营 的 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 ; (五) 协调 各通信运营商 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 六 ) 指导协调 铁路 道口 监护 管理 。 中小企业管理机构 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管理职责: 负责督促指导中小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 开展中小企业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无线电管理机构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管理职责: 负责无线电台(站)的安全监督管理,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线电频率和台站的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受理无线电干扰申诉,查处有害无线电干扰行为,重点保障航空、水上交通通讯频率的安全

12、。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 (一 )负责教育 系统 的安全监督管理 ; (二 )指导、监督各类学校 (含幼 儿园 ,下同 )及其教学、科研、实验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 ,指导各类学校制定 安全管8 理制度和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 督促各类学校(含幼儿园)加强对发包、出租场所、项目的安全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查处学校安全管理方面失职或违法行为; (三 )将安全教育纳入义务教育学校教学内容 ,指导各类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活动 ,将安全生产课程纳入职业教育教育内容 ; (四 ) 负责学生在校活动、参加学校组织的 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

13、,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制定活动应急预案和事故防范措施;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查处以任何形式或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其他危险性劳动的行为;组织查处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的行为; (五)负责直属院校、直属单位、校办企业和教育设施的安全管理和检查,消除事故隐患。负责校舍危房改造工作; (六 )依法负责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部门承担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 (一 )将安全生产科技进 步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和财政科技计划并组织实施 ; (二 )组织、指导安全生产重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9 用研究 ,

14、对安全生产领域重大科学技术研究成果进行奖励。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 (一)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制定道路交通安全责任指标,并组织实施;督促、检查各有关单位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情况;组织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检查,依法处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负责道路交通管理设施的监管,监督检查大型客、货运输车辆行驶记录仪、 GPS 定位系统安装使用情况 ; (二)负责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拟订消防安全责任制目标,并组织实施;参与编制城市消防规

15、划; 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依法对有关建筑工程进行 消防审核、验收;对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网吧等公众聚集场所和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进行使用、开业或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负责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综合检查工作,监督相关责任单位落实火灾 隐患整改措施,依法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三) 负责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10 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四)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

16、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五)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实行安全许可制度,并核发焰火燃 放许可证; ( 六 )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 ( 七 )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治安管理案件。 ( 八 )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加强对行政监察对象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监督 ; (二)依法参加有关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查处事故涉及的失职渎职、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 七 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履行下列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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