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测绘资质管理,维护测绘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必须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第三条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其中,甲级测绘资质包括甲(特)级和甲级。各等级测绘资质的具体条件和作业限额由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规定(见附件)。第四条 测绘资质审查实行分级管理。国家测绘局为甲级测绘资质审查机关,负责甲级测绘资质的受理、审查和颁发测绘资质证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为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审查机关,负责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受理、审查和颁发测绘资质证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委托市(地)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的受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资质的监督和管理。军队测绘主管部门负责军事测绘单位的测绘资质审查。第五条 测绘业务划分为:大地测量、测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