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民政厅机关公务卡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厅机关公务卡结算管理,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厅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公务卡是以单位在职工作人员个人名义开立,适用于小额零星公务活动开支的贷记卡,个人作为持卡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单位不提供担保。第三条 公务卡实行在职工作人员一人一卡制度。新增在职人员需及时向规划财务处申请办理公务卡。临时借聘人员借聘期超过一年以上,或因公务需要的,可由本人填写广东省民政厅办理公务卡申请单(附件1),处室(局)领导审核后,经规划财务处领导审批后办理。第四条 公务卡可用额度上限与个人征信挂钩,发卡银行根据个人征信审定透支额度上限,一般有20-50天的透支免息期。具体按照发卡银行贷记卡相关规定办理。第五条 持卡人调整公务卡透支额度,需向规划财务处申请领取并填写额度调整申请表(由发卡银行提供),由财务人员代提交给发卡银行。调整结果由发卡银行根据个人征信审定批复。第六条 持卡人要建立良好的信用意识,在免息期内及时办理报账或还款。对于持卡人因报销不及时而未按时还款产生的罚息,由持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