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 为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以下简称规定)和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以下简称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意见。一、资质申请和许可程序 (一)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二)企业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应按照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程序提出申请。军队所属企业可由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提出申请。(三)企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其门户网站公布有关审批程序。(四)企业申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