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处方书写与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第四条 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要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 第二章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六条 处方标准(附件1)、处方格式(附件2)由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各医疗机构要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 第七条 处方书写要符合下列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