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亭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维护业主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甘肃省物业管理办法、平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细则。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本细则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本细则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