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住宅修缮工程管理实施细则为加强浦东新区住宅修缮工程的建设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11号)和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住宅修缮工程管理试行办法(沪府办发201160号),制定本实施细则。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新区内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的住宅修缮工程的实施及其建设管理。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是新区住宅修缮工程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新区内住宅修缮工程的管理,并对住宅修缮工程建设活动进行综合协调管理。修缮工程所在地街道、镇受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委托负责本区域内的住宅修缮工程的具体管理。一、工程实施管理要求(一)计划立项自筹资金实施住宅修缮工程的项目,由业主(指房屋所有权人或者经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可以委托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向所在街道、镇申报,由街道、镇汇总后转报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房管部门)备案。由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房管部门)出具备案证明,汇总后转报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享受市财力补贴的住宅修缮工程项目,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