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省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安全管理,规范大坝安全鉴定工作,保障大坝安全运行,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江苏省水库管理条例和水利部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库大坝安全评价导则 (SL258-2017)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境内注册登记的水利部门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辖的大坝。其他部门管辖的大坝可参照执行。本细则所称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影响大坝安全的泄洪、输水、过船等建筑物与其金属结构、近坝岸坡。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所辖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鉴定审定部门)按本条第三款规定的分级管理原则对大坝安全鉴定意见进行审定。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必要时,可以审定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水库大坝安全鉴定意见。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大型水库和坝高50m以上或对城市(含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以及重要基础设施安全有影响的中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意见;设区的市水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