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评审标准第三章 评审组织第四章 申报与推荐第五章 评 审第六章 监督及异议处理 第七章 授 奖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根据潍坊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科学技术奖的申报、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第三条 对同一项目授奖的个人、组织应当按照贡献大小排序。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活动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一般不得作为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部门一般不得作为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单位。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是市人民政府授予个人或者组织的荣誉,奖励证书不作为确定科技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第二章 评审标准第一节市科学技术最高奖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最高奖的候选人应当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仍活跃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在我市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工作累计达5年以上,为科技进步和我市的经济、社会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