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鼓励发展总部经济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中府2019118号)(以下简称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章 总部企业认定条件及要求第二条 总部企业认定分首次认定和资格复审,总部企业需每年进行资格复审。新引进、新设立企业是指在意见施行之日后落户我市的企业,原有企业是指在意见施行之日前已落户我市的企业。第三条 首次认定总部企业申报条件和要求(一)申报条件和标准符合意见基本条件和认定条件的企业,2012年至2018年已被认定的总部企业除外。(2) 申报材料1 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2.企业营业执照、企业批准证书(外资或合资企业提交)、执业许可证(会计师、律师事务所)(验原件交复印件)。3.企业基本情况报告。包括企业经营情况、对社会经济贡献的预期(包括产值贡献、税收贡献等)。4.专业机构出具的企业及其下属控股公司或分支机构上年度合并财务审计报告(含合并报表及母公司报表、财务报表附注等)和下属控股公司或分支机构财务报表(复印件),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