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7号令】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97号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2月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6次主席办公会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肖钢 2014年3月21日附件: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1章 总则第1条 为规范优先股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2条 本办法所称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第3条 上市公司可以发行优先股,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第4条 优先股试点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行为。第5条 证券公司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