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职业院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 (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促进、规范和保障职业院校校企合作,发挥企业在实施职业教育中的重要办学主体作用,推动形成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知行合一的共同育人机制,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完善现代职业教育制度,根据职业教育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95号)、教育部等六部门印发的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教职成2018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校企合作是指职业院校和企业在实施职业教育过程中通过协议等方式约定双方权利义务,以共同育人、合作研究、共建机构、共享资源等方式实施的合作活动。第三条 校企合作实行校企主导、政府推动、市场引导、行业指导、校企双主体实施的合作机制。市、县(市、区)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校企合作支持政策、服务平台和保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