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民办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管理,促进我省民办幼儿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民办幼儿园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民办幼儿园,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单独或联合举办、依法设立的面向社会招收适龄儿童,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学前教育机构。第三条 我省对民办幼儿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个人办园或捐资助园,有效扩大普惠性、多样化的学前教育资源。民办幼儿园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第四条 各级政府应统筹公办与民办幼儿教育,应把民办幼儿教育纳入当地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并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相衔接。第二章 申 办第五条 申办民办幼儿园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民办幼儿园的设置符合本省和所在市(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