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征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政府专职消防员的招收管理工作,切实增强全省消防力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和吉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是指从社会上公开征召,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资建立的政府专职消防队或公安现役消防队从事执勤、灭火救援和火灾预防工作,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第三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的征招、管理,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队的条令条例、规章制度实行集中招收,参照公安现役部队管理,规范统一管理模式。第二章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招收第四条 城市政府专职消防队和公安现役消防队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的征招计划,由市(州)、县(市、区)公安消防机构提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专职消防队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的征招计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公安消防机构指导意见提出,县(市、区)级以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