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处理业务的单位认定”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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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从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处理业务的单位认定” 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一、事项名称:从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处理业务的单位认定二、事项类型:行政许可三、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从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熏蒸、消毒处理业务的单位和人员,必须经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考核合格。实施依据: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1号公告,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第240号修改)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的核准以及监督管理。第六条 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应当在核准范围内从事出入境检疫处理工作;未经核准,不得从事或者超范围从事出入境检疫处理工作。检验检疫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者输入国家(地区)要求,对需要实施检疫处理的对象,向货主或者其代理人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检疫处理单位实施检疫处理。四、实施机构:南京海关五、法定办结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直属海关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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