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定制式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满足临床实践中的罕见特殊个性化需求,规范定制式医疗器械监督管理,保障定制式医疗器械的安全性、有效性,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定制式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使用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对定制式医疗器械实行备案管理,生产、使用定制式医疗器械应当按照本规定备案。定制式医疗器械不得委托生产。第四条 当定制式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病例数及前期研究能够达到上市前审批要求时,应当按照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申报注册或者办理备案。符合伦理准则且真实、准确、完整、可溯源的临床使用数据,可以作为临床评价资料用于注册申报。第五条 定制式医疗器械仅供提出特殊需求出具订单的医疗机构用于指定患者,非订单机构或者非指定患者不得使用。医疗机构使用定制式医疗器械应当以患者利益为核心,遵循伦理准则以及安全、有效和节约原则。第六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医疗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医疗器械研制、生产、使用相关规范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