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第一条 为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和生产效率,引导和推动煤矿企业加强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智能化建设,研发应用煤矿机器人,简化生产系统,优化劳动组织,减少井下作业人数,从源头上防控群死群伤事故风险,结合煤矿安全生产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所有的生产、建设煤矿(井工)。第三条 本规定中的矿井类型及采掘工作面范围的界定如下:(一)灾害严重矿井是指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冲击地压矿井。(二)采煤工作面是指包括工作面及工作面进、回风巷在内的区域;掘进工作面是指从掘进迎头至工作面回风流与全风压风流汇合处的区域。采掘工作面限员人数不包括临时性进出的煤矿领导及职能部门巡检人员。第四条 矿井单班作业人数应符合以下规定:生产能力K(万t/a)灾害严重矿井(人)其他矿井(人)K301008030K6020010060K120300180120K180400200180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