脱贫攻坚贫困村村干部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充分发挥村干部在脱贫攻坚工作中的主体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贫困村领取补贴的村“两委”干部。 第三条 贫困村村干部绩效考核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二)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三)坚持突出重点、强化奖惩;(四)坚持公开民主、科学准确。 第二章 组织实施第四条 贫困村村干部绩效考核管理工作在县委组织部的统一领导下,由镇党委负责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 第五条 县扶贫、农业、民政、财政等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分工,指导镇党委做好考核工作。 第六条 考核工作按照考评细则结合村干部述职自评、考核组实地查看等程序进行。一般每季度进行一次。 第三章 内容及分值第七条 考核实行百分制。内容包括村级党组织标准化建设、完成脱贫任务、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干部个人日常表现等四个方面。 (一)村级党组织标准化建设方面(30 分)重点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