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县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和完善财政票据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全县财政票据行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和单位财务监督,防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行为,维护国家财经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8号)、*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冀财非税20165号)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监(印)制、发放、管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财政票据是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执收单位收费(收款)或罚款时,必须向缴款义务人开具财政票据,不出具财政票据的,缴款义务人有权拒绝缴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