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处理权限规定深圳市有限公司 关于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处理权限规定 第一章总则 目的: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司应急管理工作,提高公司防范和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和影响,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二条 定义 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司或者是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司利益侵害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 (一)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暴雨、台风、地震等气象灾害。 (二)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各类消防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等。 (三)公司利益侵害。主要指公司经济财物被盗窃、抢劫等。 (四)社会安全事件。主要指包括袭击事件、群体性事件等。 第三条 工作原则 公司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处置相结合”的原则,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充分授权、分级负责的要求”,建立“上下贯通、多方联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开展应急管理常态工作。 第四条 组织机构 公司应建立健全应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