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确保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抽查,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所称特殊建设工程,是指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的建设工程;所称其他建设工程,是指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细则。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市级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