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防空地下室防护功能平战转换管理规定(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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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关于转发浙江省防空地下室防护功能平战转换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人防办,各相关设计单位:现将浙江省防空地下室防护功能平战转换管理规定(试行)(浙人防办201512号)转发你们(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请结合嘉兴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对管理规定中涉及的相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一、战时使用的滤毒设备,市本级、县(市)及其所辖人民防空重点镇防空地下室均应一次性安装到位。二、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的具体操作为:防护功能平战转换实施方案,经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核实,与竣工验收文件一起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三、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的具体操作为:按月统计和汇总防护功能平战转换工程量,结合月报竣工项目于每月5日前上报市办。四、管理规定自2015年5月1日起执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审批的防空地下室项目(或初步设计已通过人防办审定的项目)执行原有管理规定。为加强我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均须提供人防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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