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宿州城区林业重点工程绩效评价服务 采购项目 招标编号: SZZFCG-2018188 合 同 书 合同条款前附表 序号 内 容 1 付款人:宿州市财政局 2 付款条件:项目实施完成并验收合格后由付款人支付全部款项。 3 履约保证金:成交供应商在签订合同时应向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交 合同总价 10%的履约保证金。 合同条款 目 录 1、 术语的 定义 1.1 政府采购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 1)“政府采购合同”是指委托和受托双方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格 式中载明的委托和受托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政府采购合同的所有文件。 ( 2)“合同价 格 ”是指根据政府采购合同规
2、定,中标供应商在正确地完全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后采购人应支付给中标供应商的 价格 。 ( 3)“服务”是指政府采购合同服务清单(同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及其附表,下同)中所规定的服务内容。 ( 4)“合同条款”是指本 合同 所述全部内容。 ( 5)“合同特殊条款”是指 本合同中标供应商所述承诺 的 特殊条款 内容 。 ( 6)“采购人”是指采购文件正文部分第一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述购买服务的单位。 ( 7)“中标供应商”是指通过采购确定的提供采购文件正文部分第 一 章“货物服务需求”中所述服务的成交供应商。 ( 8)“现场”是指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履行相关服务的地点。 ( 9)“验收”是指委
3、托、受托双方依据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确认政府采购合同项 目 的服务符合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活动。 ( 10)“天”指日历天数(如无特别说明)。 ( 11)“检验”是指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标准对中标供应商所提供的服务进行的检测与查验。 ( 12)“检验合格证书”是指检验完成后由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共同签署的检验合 格确认书。 ( 13)“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单”是指采购人根据检验合格证书签署的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最终验收确认书。 ( 14)“第三方”是指政府采购合同双方以外的任何中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 15)“法律、法规”是指由中国各级政府及有
4、关部门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 16)“采购文件”是指由集中采购机构发布的采购文本。 ( 17)“投标文件”是指中标供应商按照集中采购机构发布的采购文件的要求编制、递交并最终被评审小组接受的投标文本。 2. 来源地 本条所述的“ 来源地”是指提供服务的来源地。服务的来源地有别于中标供应商的国籍。 3. 技术规范与服务内容 3.1 投标服务的技术规范应与采购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如果有的话)相一致。若无相应说明,则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及规范为准。 3.2 投标服务的服务内容应与采购文件规定的服务内容及投标文件中的服务指标响应表一致。 4. 知识产权
5、中标供应商 应保证,采购人在其接受该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等的起诉。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中标供应商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 此发生的一切责任、费用和经济赔偿。 5. 完成方式 中标供应商应按照采购文件 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完成服务。 6、支付 6.1 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 6.2 中标供应商应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规定交货。交货后中标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提供下列单据,采购人按合同规定审核后签署验收单: ( 1)运输部门出具的有关收据; ( 2)发票; ( 3)制造厂家出具的质量检验证书和数量证明书; ( 4)装箱单; ( 5)验收证书。 6.3 项
6、目实施完成并验收合格后由付款人支付全部款项。 6.4 采购人应在项目完工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不得无故拖延验收 时间,否则将视为采购人验收合格。 7. 附带(伴随)服务 7.1 附带(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括在合同价格中,采购人不再单独地进行支付。 7.2 附带(伴随)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 1)提供服务所需的工具; ( 2)为所供服务提供详细的相关文档; ( 3)在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供服务实施运行或监督或修理或监理,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中标供应商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8、质量保证 8.1 中标供应商应保证政府采购合同项 目 所供服务是由中标供应商提供的,并完全符合
7、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政府采购合同 规定的质量、性能和技术规范等的要求。 8.2 中标供应商应保证其所提供的服务符合合同要求。在服务最终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在不少于本合同条款第 15 条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中标供应商应对其交付的服务负责。 8.3 如果中标供应商在收到通知后在政府采购合同规定时间内,没有弥补缺陷,采购人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由此引发的风险和费用将由中标供应商承担。 9、检验 和验收 9.1 中标供应商完成合同约定后向采购人发起书面验收申请,采购人(由具体项目决定)应在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时间内组织验收,并在“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单”上签字 。“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单”将作为申请付款文
8、件的一部分。 9.2 如果任何被检验或测试的服务不能满足采购文件规定的技术规格的要求,采购人可以拒绝接受该服务,中标供应商应更换被拒绝的服务,或者免费进行必要的维修以满足采购文件规定的技术规格的要求。 9.3 中标供应商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认真组织实施,按时完成服务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主动接受有关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监督。 9.4 采购人应加强履约管理,及时跟踪检查合同履行情况。 9.5 购买主体可根据项目资金额度、复杂程度、服务对象等情况,分别采用自行验收、组 织专家评审、第三方机构评估等方式进行项目验收。发生的相关费用由中标供应商承担。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邀请
9、一定比例的服务对象参加验收,并征集公众对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的评价。 10、索赔 10.1 根据当地商检局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商检证书向中标供应商提出索赔。 10.2 根据合同第 8 条和第 9 条规定的检验期和质量保证期内,如果中标供应商对采购人提出的索赔和差异负有责任,中标供应商应按照采购人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A、中标供应商同意退货,并用合同中规定的同种货币将货款退还给采购人,并 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拒收的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 B、根据货物的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采购人所遭受损失的数额,经买卖双
10、方商定同意降低货物的价格。 C、用符合规定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中标供应商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采购人所遭受的一切直接费用。同时,中标供应商应按合同第 8 条规定,对更换件相应延长质量保证期。 10.3 如果在采购人发出索赔通知后 20 天内,中标供应商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中标供应商接受,如中标供应商未能在采购人提出索赔通知后 20 天内或采购人同意的更长时间内,按照本合同第 10.2 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采购人将通过集中采购机构从中标供应商提交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索赔金额。 11、迟交货 11.1 中标供应商应按照“货物需求一览表”中规定的交货期
11、交货,并交付采购人验收使用。 11.2 如果中标供应商拖延交货,将受到以下制裁:没收履约保证金,加收罚款和 /或终止合同。 11.3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中标 供应商遇到不能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交货的理由、延误时间通知采购人。采购人在收到中标供应商通知后,应对情况进行分析,决定是否修改合同、酌情延长交货时间或终止合同。 12、违约罚款 12.1 除合同第 13 条规定外,如果中标供应商没有按照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采购人将课以罚款。罚款将从货款中扣除,罚款应按每周迟交货物或未提供服务交货价的 0.5%计收。但罚款的最高限额为迟交货物或提供服务合同价的 5%
12、。一周按 7 天计算,不足 7 天按一周计算。如果达到最高限额,采购人应考虑终止合同。 13、不可抗力 13.1 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他非采购人、中标供应商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当地气象部门核定的五十年一遇的恶劣天气、地震。 13.2 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尽快以传真、电报通知另一方,并在事故发生后 14 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用挂号信航寄给另一方。如果不可抗力影响时间延续 120 天以上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4、税费 14.1 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对采购人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采购人负担。
13、 14.2 中国政府 根据现行税法对中标供应商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中标供应商负担。 15、履约保证金及质量保证金 15.1 中标供应商应在签订合同的同时,通过国内的任何一家银行,向集中采购机构提供相当于合同总价 10%的履约保证金。 15.2 如中标供应商未能履行其合同规定的义务,采购人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 15.3 项目竣工验收后,履约保证金转为质量保证金。 15.4 质量保证金在自项目验收日起满十二个月返还。 16、仲裁 16.1 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买卖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的办法进 行解决。如从协商开始 60 天内仍不能解决,双方应将争端
14、提交有关省、市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寻求可能解决的办法。如果提交有关省、市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仍得不到解决,则应向宿州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 16.2 在仲裁期间,合同应继续履行。 17、违约终止合同 17.1 在采购人对中标供应商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采购人可向中标供应商发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的书面通知书。 ( 1)如果中标供应商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或采购人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 ; ( 2)中标供应商在收到采购人发出的违约通知后 20 天内, 或经采购人书面认可延长的时间内未能纠正其过失 ; ( 3)如果中标供应商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17.2 在采购人根据上述第 17.1 条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后,采购人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类似未交的货物,中标供应商应对采购人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费用部分负责,并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