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籍管理补充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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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0宜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籍管理补充办法宜师高字201131号为明确高安学校校、系(部)两级管理权限,规范学籍管理,提高学籍管理效率,根据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补充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原则上学校遵照宜春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执行。第二条 所有由学校进行学籍注册的学生均列为管理对象。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第三条 入学与注册要求遵照学院要求执行。第四条 新生录取信息(纸质和电子稿)和新生入学验证由招生就业处负责,教务处负责对验证合格者予以学籍注册,取得学籍。第五条 患有疾病不能按时入学的新生,其申请手续由所在系(部)审核,教务处审批。第六条 学生在每学期开学时的学期注册工作由系(部)负责;若学生擅自离校,系(部)应及时上报学工处,由学工处负责处分或处理,处分或处理结果涉及学籍异动的,应及时报送教务处。第三章 学制、学习年限、学年 第七条 专科专业学制为3年(高中生入学)、5年(初中生入学),中专专业学制为3年(初中生入学)、2年(高中生入学)。 第八条 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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