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与标识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施行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大力发展以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为核心的绿色节能建筑,推行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与标识制度,规范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与标识管理,根据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包括工业建设项目中具有民用建筑功能的建筑)的能效(绿色建筑)测评与标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是按照建筑节能(绿色建筑)有关标准和技术规定,对民用建筑工程项目采取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依据设计、施工、工程验收等资料,经文件核查、软件复核计算及必要的检查和检测,综合评定其建筑能效(绿色化)水平的活动。本办法所称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标识是按照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结果,对建筑物能效(绿色化)水平,以信息标识的形式进行明示的活动。本办法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执行范围按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