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颁布机构:国资委 生效时间:2008-09-01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1号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67次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 李荣融二00八年八月十八日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督促中央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中央企业职工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5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第三条 中央企业应当依法接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